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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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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应真正回归本质属性
发布日期:2012-12-21    地区:    阅读次数:2478
    ■ 孙昭伦
    站在新10年的起点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面临着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速国际化接轨进程的双重任务。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集采机构要认清形势,以纪念《政府采购法》10周年和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为契机,依法加强自身建设,形成管采工作合力,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共同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回归其本质属性,依法加强和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首先,要根据法律规定,牢牢把握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和政府采购隶属公共财政制度配套建设、调节市场经济(落实政策功能)、建设责任廉洁政府(建设节约型机关)、落实GPA协议加快政府采购与国际接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四大根本属性,加强建设,推进发展。其次,要从深化我国财政制度改革和建立国家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高度,找准集采机构在财政预算、政府采购、国库支付制度三大管理链条中的职能定位,配套建设,联动发展。最后,要把集采机构作为政府采购重要组成部分,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法律制度建设、体制机制配套、依法履职分工、队伍职业化等方面系统考虑,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建设。
    第二,紧扣“十二五”期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合力推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
    第三,围绕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目标和进程,发挥管理部门和集采机构的各自优势,通力推进建设。
    第四,加强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概念属性研究,防止政府采购概念属性泛化弱化。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均属于国家公共资源管理范畴,都含有采购(招投标)的共同属性,但两者管理的主体不同,服务的对象不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承担的目标层次取向不同,不能简单地把政府采购泛化为公共采购,也不能简单地用公共采购替代政府采购。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公共采购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加强研究,完善立法,有序整合管理资源,巩固和完善政府采购改革成效,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遵循《政府采购法》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依法加强集采机构自身建设。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集采机构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最新颁布实施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进一步依法加强集采机构的自身建设,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切实发挥好政府采购在经济结构调整、节约型机关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的作用,真正使集采机构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主渠道、主力军和主阵地,发挥国家公共财政管理重要配套职能作用。
    第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职业化进程,夯实集采机构队伍基础。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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