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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四单位十名被告人因恶意串标获刑(一)
发布日期:2007-02-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95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生龙拆房有限公司、长发拆房有限公司以及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1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张金银、邢忠贵、何生龙、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涉案被告人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悉,通过刑法手段打击恶意串通招投标犯罪活动在江苏尚属首例(本报1月12日四版曾作报道)。

    2005年10月9日,金银拆房公司的张金银、生龙拆房公司的何生龙、长发拆房公司的过锡良、捷威物业公司的苗晓强、顾冠声、谢鹤皓等人分别接到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的通知,告知他们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厂房拆除将举行招标一事。其他被告人也通过各种途径知悉此事,各被告人或以自己所在公司的名义,或借用他人的资质、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向土地储备中心缴纳50万元保证金后报名参加招投标。

    张金银为了让自己的公司在此次招标中能够低价中标,便开始一手导演了串标活动。当天晚上,他与邢忠贵一起召集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等人到无锡市锦仑大酒店911房间商议,提出向其他报名参加招标会的各家单位支付10万元好处费,让金银拆房公司中标的要求,在得到大家同意后告知各家次日早上再来取钱。后来,邢忠贵又得知生龙拆房公司也报了名,便告知了张金银,张金银等随即与以生龙拆房公司名义报名的投标人商谈由金银拆房公司中标一事,未能谈拢。后又通过苗晓强与对方谈判后答应给付30万元,何生龙遂于2005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到张金银处取走了这30万元。10月10日早上7时许,在无锡市锦仑大酒店911房间,张金银给了王明刚、苏日东、倪孝全、尤伟栋、过新伟等人各10万元,后又答应给过新伟再增加5万元。因现金不够,答应邢忠贵、苗晓强等事后再给钱。随后众人前往招投标会场,在门口,张金银发现顾冠声亦来参加投标,即告知顾冠声串通投标一事,要顾冠声亦拿10万元而放弃竞标,经讨价还价,谈妥给付顾冠声20万元。

    经过这一番紧张的非法交易之后,正式投标时,其他单位的标书中,拆房残值均为81万元以下,而金银公司以92万元中标胜出。中标后,张金银兑现承诺,给了邢忠贵15万元,给了苗晓强、谢鹤皓各10万元。

    世间没有不透风的墙。很快,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就接到关于张金银等人串通投标的举报,遂报告无锡市监察局要求牵头调查。2006年1月报告转至无锡市公安局,2006年2月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使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

 

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厂房拆除工程串标案示意图  

    案例链接

    于都:投标施工单位抬高标底被查处

    近日,江西省于都县纪委、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严肃查处一起在办公楼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四家投标单位恶意串标、抬高标底事件。四家投标单位分别受到罚款、停业整顿处理。

    经查,于都县某局按规定在对办公楼维修工程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过程中,共有七家施工单位符合条件报名参与投标。招标会召开后,其中四家县内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看准了此次采用无标底招标法的特点,串通一气,商定采取抬高报价的方法,确保四家单位中有一家中标。并从63万元至73万元中确定了四个不同的报价,抓阄决定哪家单位报价哪个数额,不管哪家单位最后中标,都须付给另外三家各2万元报酬。开标后,这四家单位中果然有一家单位被评为第一中标人。但因中标价大大超过工程预算价,业主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最终以低于报价近8万元的价格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而中标单位借此理由未付给另外三家串标单位各2万元的报酬,从而导致内讧而东窗事发。

    海安:法院支持工商部门制裁恶意串标

    今年1月9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恶意串标的崔某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根据工商部门查明的事实,2006年5月5日,崔某在缴纳20万元保证金后报名参与海安某房地产拍卖竞买。次日拍卖会开始前,李某、周某召集参加竞买的人员,谈妥其他竞买人在拍卖中不举牌竞价,拍卖会结束后,买受人将出资贴钱给各竞买人。拍卖会上,崔某领取了号牌未举牌竞价。致使李某以240万元成交,成为买受人。拍卖会结束当天,崔某凭保证金收据从李某处得款3万元。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崔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属恶意串通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崔某配合工商部门和检察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2006年9月2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崔某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崔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尚有1.5万元罚款未缴纳,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12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安法院审查后认为工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隆林:检察建议纠正一起恶意串标事件

    2006年8月11日,广西隆林县检察院接到举报电话称,在该县建设局建设交易中心进行的明德小学教学楼工程建设招标会上,该县第一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黄某和百色建筑总公司隆林分公司项目经理李某进行串标,排斥第三家投标单位。接到举报后,该院即对此线索展开调查。经调查,黄某承认其在接到业主单位隆林县教科局的“工程邀请招标书”后,百色建筑总公司隆林分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找到其商量在此次邀标活动中进行串标的相关事宜。黄某因与李某关系甚好,就答应了李某提出的要求,经过一番“运作”,李某以最接近标底价的优势报价成功,取得了此项工程的施工权。

    针对这起串标事件,隆林县检察院向该县建设局和教科局分别发出了“应当加强对建筑行业工程招投标进行预审工作”和“应当暂停与百色建筑总公司隆林分公司签订明德小学教学楼工程施工合同”的检察建议,两家单位立即宣布此次招投标无效,中止合同签订,并复函表示将按检察建议的要求采取措施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光宇 庄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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