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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采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受业界关注(一)
发布日期:2007-01-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4

     价格究竟该采用什么样的评分标准?是最低报价?平均报价?最高报价?还是以几种价格复合为标准?一直以来,价格的评价方法五花八门,虽然大家的操作都没有逾越法的界限,但是采购结果往往不乏高价高分、均价高分,低价者却被排挤出局。个别地方操作时甚至缩小分数的差距,以期在其他方面“灵活掌握”。这些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和政府采购的宗旨,扭曲了政府采购的价值取向,“高价中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为政府部门所关注。
 
  新年伊始,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这个《通知》不仅及时全面,而且为以后的操作指明了方向,业界人士均表示,期待《通知》能就此消灭此起彼伏的高价中标苗头。 

  “现在各界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之一就是政府采购的高价中标,财政部出台关于价格评审的通知无疑是治理高价中标的一记重拳。”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荆贵锁说,《通知》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对一直以来比较模糊的、大家认识不一样的、执行起来五花八门的问题给出了一个统一的答案。”  

避免采购人无理需求 

  由于财政对每一项拨款的使用规定都很严格,采购项目一旦有节余,财政可能收回,也可能划拨到其他项目上,所以个别采购人总想审批下多少就花多少,仿佛这样才不“亏本”,而且总以“价格高的质量才有保障”为借口购买高价产品。为了迁就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不违反法定权重的前提下往往通过价格分的计算方法来“帮忙”。 

  而且,由于投标报价的刚性及其得分的不可预见性(除串通行为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难以人为操作,因此,如何缩小报价得分差距成为一些采购人费心破解的 “技术难题”。加大“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因素的自由裁量权,缩小价格评价差距的做法现已成为质疑、投诉的一个重点,也容易成为腐败的根源。 

  如何改变这种看似合法实则违反常理的局面?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一直为此困惑和苦恼。

  《通知》第二条“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的内容,无疑令双方感受到了“柳暗花明”的意境。一方面,该条不仅再次强调了使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的权重范围,而且规定“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并推出惟一的价格计算公式,从细节方面堵住了高价中标的可能。另一方面,“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改变同类项目的评审细则,从宏观上保证了同类项目定标原则的统一。 

指导代理机构规范运作   

  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中介机构,接受采访时都说,在一定权重的基础上,把价格分的计算公式固定化,“我们的工作好做多了。到时候采购人提出额外要求时,这个《通知》就是拒绝的充分理由。” 

  “过去面对采购人的坚决态度,有时真的无所适从,想拒绝他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梅昌文谈了自己的体会:谁都清楚,方正、联想、同方和其他所谓的国际品牌作为一般的办公设备,功能基本是相同的,但有的采购人就是认为国际品牌质量更可靠,常常要求采用“加权平均法”来保证其目的实现。虽然明知可能导致高价中标,但采购人的合法需求也要满足,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只能被动接受。 

  荆贵锁认为,“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也是《通知》的一个亮点。《通知》第四条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及“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这些都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细化,更加具有实践意义和指导意义。 

  一些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以前采购人提出打法律“擦边球”的要求,他们也感到模棱两可,有时甚至不知所措,现在好了,《通知》把一些模糊的问题明朗化了,以后就可以调整心态、轻松上阵,只要按规定规范运作就行了。
 
强化监管部门监督职责 

  《通知》不仅将一些敏感问题具体化、明晰化,而且规定了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置的办法,强化了监管部门事前监督的职责以及招标采购单位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或未清晰载明评审方法及相关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改正,限期修改采购文件,并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谈判、询价日期。”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孟瑜认为,此规定表明,虽然实行采购文件报备制,但监管部门也不应接过文件就束之高阁,而是应该事先进行合法和合规性审查,有了问题及时采取解决措施;不能一概依赖事后监督。 

  “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 

  荆贵锁说,对于评标细则究竟是否公开,大家一直困惑;原来法律只规定评审委员会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并未禁止进行细化,所以在实践中就不好把握。上述规定不仅为大家释了疑,而且告诉大家,违规操作必然逃不过监管部门的“眼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宋晓杰 韩孟玉 海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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