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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程序明确时间明晰 竞谈询价高效运行
发布日期:2012-11-19    地区:    阅读次数:2924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一些地方就根据工作需要印发了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大连市就是其中之一。据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连采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8年10月印发,着重对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细化竞谈程序和时间节点
  《暂行办法》首先对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后,成立谈判小组开展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轮次,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3轮的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会让上述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然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给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来确定成交供应商。
  该负责人表示,为了确保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客观公正性,《暂行办法》还规定:采购单位、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集中公开报价,但报价的轮次、时间、地点、报价内容、报价方式等必须在发布的谈判文件标明。
  同时,《暂行办法》对谈判各个时间节点的规定尤为细致: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谈判开始之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采购单位应在收到谈判小组的书面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日内,采购单位、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事实证明,我们作出的对竞争性谈判的细化规定对大连市的相关政府采购活动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广泛赞誉。"该负责人表示,未来大连市将根据正式出台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
  提高询价采购效率水到渠成
  采购单位、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这是《暂行办法》对询价采购作出的解释。
  《暂行办法》规定,从询价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单位在收到询价小组的书面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日内,采购单位、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询价工作完成后5日内,采购单位、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需要编制询价采购报告,作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和备查。可以看出,《暂行办法》对询价采购活动的程序和时间节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按章办事,询价采购效率的提高必然是水到渠成。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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