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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拒绝指定品牌
发布日期:2007-01-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57

     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是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构建公平、公正、公开与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执行的指导大纲。

  其中第26条 “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对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和发展有着现实和积极的指导意义。
 
  由于某些历史的原因,指定单一品牌,设置技术壁垒,限制多厂家公平竞争的现象,在政府IT采购标书中仍屡见不鲜。而正是这种做法,导致了行业垄断,最终伤害了政府用户的利益。

  我们最为普遍看到的计算机和服务器采购的标书中,常会出现对处理器的要求为:奔腾4,主频为:≥3.0G。这种要求既指定了单一产品,又设定了技术排他性。很多用户长期以来一直认为:主频是决定微处理器乃至计算机整体性能的唯一标准。其实高主频仅体现了Intel至强和奔腾4处理器产品的技术特点。随着技术的发展,为避免因处理器主频过高而导致的系统功耗过高和散热问题,芯片制造业界(包括AMD和Intel公司)也都不再以提升处理器主频作为提升性能的手段,主频不能作为衡量处理器性能的标准。

  美国加州理工学院主持的一项经济研究显示,在美国政府 2004年计算机系统和技术采购标书中,大约有 69%包含了指定单一微处理器品牌名称和限定主频的要求。计算机硬件采购中采用指定品牌的政策每年浪费了美国纳税人5.63亿美元。研究还表明指定品牌的做法导致产品价格上升,竞争减少,选择受限。主持研究的麦卡菲教授表示:“这样的‘反竞争采购’文字阻碍了基于产品性能的竞争,从而导致采购效能大大下降。我们的研究成果证明了指定品牌采购策略不利于市场竞争,抬高了计算机设备的价格,减少了选择的余地,同时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这项研究成果应该给所有的政府采购官员敲响警钟。”

       全球各国政府都已经意识到在IT领域采取闭门采购政策所引发的各种问题,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瑞典、英国政府于2004年初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方针,要求在政府采购中采取厂商中立政策,并在合约中去除厂商名称和排他性技术限定。欧盟委员会 2004年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采用新的采购政策后,价格下降了大约 30%。美国政府于2005年5月,以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的名义,向联邦政府采购官员(包括首席采购官,首席信息官和高级采购经理)发出主题为“指定品牌名称”的备忘录,要求在政府采购中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2006年10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最新发布的IT产品采购指南中。也强调品牌中立,采用业界标准的系统表现评级,旨在进一步鼓励香港于IT产品采购中实现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 

用芯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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