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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乡镇政府采购势在必行
发布日期:2012-11-13    地区:    阅读次数:2363
    ■ 凌一兵 李志明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10年来,政府采购活动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日益明显。但是受地方财政实力、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地缘环境等因素制约,各县(市)乡镇开展政府采购的做法不同,进程不一,有些地方甚至还没有把乡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的观察和思考,笔者认为,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逐步扩大,采购制度的逐步完善,乡镇财政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乡镇政府采购势在必行。
    第一,推行乡镇政府采购是建立法治型、阳光型政府的需要。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无论哪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只要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有关采购,就应当实施政府采购。乡镇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所发生的采购行为应列入《政府采购法》的管理之中。从这种意义上说,乡镇政府采购并非可有可无,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就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防范暗箱操作,这既是法律规定赋予乡镇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建立法治型政府、阳光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第二,推行乡镇政府采购是构建乡镇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
    乡镇财政是最基础的一级财政,乡镇财政运行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县(市)级财政的运行质量。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乡镇财政改革日趋深化,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形成,为推行乡镇政府采购提供了较好的制度环境。目前,部分地区乡镇普遍实行了国库集中收付,为乡镇政府采购活动中确保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减少资金的流通环节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推行乡镇政府采购的目标就是通过以预算和管理为手段,运用规模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监督管理。因此,如果乡镇不实行政府采购,乡镇公共财政改革的内容就不完整。
    第三,乡镇政府采购是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9亿在农村,这是基本国情。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稳定发展大局。没有广大农村的和谐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中央、省、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投入到乡镇的涉农资金不断增加,而涉农资金的投入动向和使用效益,是当前农村干部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如化肥、农药、农资机械、农村道路、河道清淤、一池三改(沼气池、改水、改厕、改厨)等项目资金投入以及水利、抗旱、减灾农业基础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必然要涉及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乡镇政府采购是从源头预防和制止腐败的闸门之一,能够对贪污腐败以及假农药、假化肥等事件的发生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落实好乡镇政府采购工作,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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