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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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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要求投标人承诺不投诉
发布日期:2012-11-12    地区:    阅读次数:2809

    案例回放 
  在某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的一个路灯项目招标采购的过程中,由于是第一次做这样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10多天后,不断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异议。采购代理机构赶紧就有关问题向专家咨询,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后发现,招标文件需要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很多,而此时距离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仅有7天。
  为了避免投标人在开标后质疑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在向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时,要求每家潜在投标人都写下书面承诺--绝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是在离开标还有七天前作出的而提出质疑投诉。
  有一家潜在投标人由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递交这样的承诺书,因此没有机会看到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
  开标后,没有看到澄清和修改内容的这家投标人的报价特别高,直接导致其没能中标。这家投标人在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且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其投诉事由是没有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所以他们的投标报价是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内容报出的,导致他们公司的报价内容与其他投标人不一致,报价过高,因此没能中标,而不是他们公司自身实力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诉人请求当地财政部门判定此次采购废标,并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最终,该供应商的上述诉求得到了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支持。
  案例分析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认为,在上述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十分不规范。
  对于澄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因为"潜在投标人不交承诺书就不向其提供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的做法很不明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引发质疑投诉在所难免。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现招标文件需要澄清和修改距离规定的开标时间仅有7天的前提下,应当根据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而不是通过提不合理的要求来避免潜在投标人质疑投诉。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标人有提出质疑投诉的权利,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通过要求投标人承诺的方式对此予以剥夺。所以,无论是承诺过的潜在投标人,还是未承诺过的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就相关事宜提出质疑、提起投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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