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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在竞谈中的两种用法
发布日期:2012-11-09    地区:    阅读次数:2802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这里有四个条件:一是符合采购需求;二是质量相等;三是服务相等;四是报价最低。符合采购需求和报价最低容易理解和操作,而质量和服务相等就不那么容易了。
  目前常用评审方法存在不足
  目前各地实际操作中存在两种评标方法:一是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即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初审后,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低于成本除外)。二是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总得分最高的谈判响应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虽然体现了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忽略了质量和服务相等这个概念,不是任何采购项目都可以采用的;而第二种方法显然是招标方式的评标方法之一,与竞争性谈判方式成交原则似乎不尽一致。
  分两种情况运用最低评标价法
  笔者认真分析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认为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用好以下两种评审方法:
  一是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或通用服务项目。即对于技术相对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比较成熟的货物,其技术、标准统一,性能质量相近且没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追求更高性能的情况下,可选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即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初审,谈判后质量和服务都能达到采购人的要求,按谈判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低于成本除外)。
  二是最低评标价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性能相对复杂,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和质量等要求相对较高,或除价格因素外的其他因素将对采购项目构成重大影响的。即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初审后,将除价格外的服务、质量等所有评审因素与相对应的规定要求做偏差比较,对偏差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谈判价格调整,如果供应商服务、质量等因素有差距,那么谈判价格就会做相应高低调整,最后将谈判响应文件的报价与报价调整合并,形成评审价格,对评审价格最低的供应商的资格能力条件再次复核确认后,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运用此种方法时须注意,最后采购合同价格仍然是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而不是用于评审的价格。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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