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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唱标函的报价和投标文件里的报价不一致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05    地区:    阅读次数:4404
    问:

    唱标函的报价和投标文件里的报价不一致,如:唱标时报价为1000万元,投标文件汇总价是1200万元,怎么修正?怎样评标?中标价是多少?修正后的价格如果是1200万元,是否是改变了实质性内容,对其他人不公平?

    答:
  
    唐广庆:招标文件中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人须知外,一般都要纳入合同文件中,所以合同文件由多个文件组成,为防止文件之间有矛盾,而在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优先顺序,也即“前边文件解释后边的文件”。以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1.4款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选顺序如下: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④专用合同条款;⑤通用合同条款;⑥技术标准和要求;⑦图纸;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⑨其他合同文件。
    虽然合同条款是合同执行期约束合同双方行为准则,也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所以依据上述顺序,投标函在先,应用其解释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当投标函的投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汇总报价不一致时,应以投标函报价为准,修正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格。如果投标函投标总价(请注意不能称为“唱标函”,也不能以“唱标价”为准)与工程量清单汇总价格不一致时,应以投标函1000万元为准,进行评标。如果该投标人中标,中标人的中标价就是1000万元,既是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收的中标价,也是签约合同价。
    在合同实施时,由于工程量清单汇总价为1200万元,因此合同中应约定每期结算时,与工程量清单相对应项目结算价均适当扣留,例如,采用1-(1000万元÷1200万元)=0.1667,即扣留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额16.67%。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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