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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不能“崇洋抑内”观点交锋(二)
发布日期:2007-01-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15

    导报人语

    “崇洋媚外”何时休? 朱冰

    新年伊始,一则有关政府采购的话题引发了人们的争议。即将举行的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面设备招标涉及政府采购约3000万元,根据项目招标公告,采购的绝大多数路面设备必须是“洋品牌”。在媒体报道《政府采购为何封杀国货——江西高速公路数千万元路面设备拒绝国产自主品牌的调查》的当天,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明确表态,“政府采购绝不能崇洋媚外”,“欢迎国内外知名厂商踊跃报名参与”,“政府采购绝不允许禁购国产自主品牌的情况出现”云云。

    看到这里,笔者长出一口气——还好,相关政府部门及时认识到了问题,要刹车了。再继续看下去,对于此次事件的舆论焦点、招标文书中标注的“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的解释是:“‘国内投资组装’这一条款的本意是,只要国产自主品牌的设备在关键技术上使用了国外先进技术,或者其他在国内投资生产的自主品牌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均可以报名参与竞标”。

    且不论这位官员是如何学习和领会《政府采购法》的,单从字面看,作出这样的解释就让人匪夷所思。既然是“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一般人都会理解为外资企业生产的外资品牌;而国产自主品牌设备在关键技术上使用国外技术的,基本属于“中国制造”之列;后一种情况,在国内投资生产的自主品牌,更是毋庸置疑的正宗国货。这位官员怎么就把这二种“国货”与招标文书中的“洋货”画上了等号?

    在一个省级政府的采购招标文书中,不但不能让人看到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反而设置如此“微妙”的门槛,估计能符合这种解释、进入招标程序的企业也就是那么一两家吧!

    果真如此,可苦了国内相关的设备生产企业了。按照国际上不成文的惯例,本国企业是可以名正言顺地优先获得政府采购订单,没想到报名之初就先吃了闭门羹。看了这位官员的这番解释,我们不禁要感慨:《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已经4年,虽然法律规定了支持和保护国货,也明确了采购国有品牌的比例,但直到目前对于国货的相关标准和定义以及采购中的问责机制一直处于模糊、缺位状态。正因如此,才会出现这种公然的“崇洋”现象,还能坦然地披上“绝不媚外”的外衣!

    媒体视线

    扬子晚报 封杀国货居然也成“国际惯例”

    在现代社会,谁都知道“自主品牌”四个字的重要性,扶持自主品牌,应该是政府部门的义务之一。政府采购订单应体现对民族产业的倾斜和扶持,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高品质的国货,让政府采购成为民族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这是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国民族产业发展研讨会上专家学者所达成的共识。然而就在这种语境之下,江西政府采购竟然公开封杀国货,还说什么“国际惯例”,真是让人匪夷所思。

    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中早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从报道中看,这次招标的商品并非国内没有或者国货不过关,那么,国际惯例难道比法还大?

    “国际惯例”不是崇洋的筐,“自主品牌”才是我们的希望。政府采购“求洋求贵”不是个别现象,令人忧心。因为,这不仅仅是消费观念问题,更是施政理念问题,绝不可小视。

    南京晨报 “国际惯例”不能只谈利益不担责任

    “国际惯例”原本是一个纯洁的法律术语,在现实的语境下,“国际惯例”却被翻来覆去地玷污和羞辱。它成了豪强蔑视民意的工具,它成了垄断巨头的口头禅,它有时甚至成了一些部门巧取豪夺的法宝。

    其实,习惯性拿“国际惯例”说事,其居心有两种可能,一是明明知道国际上没有如此惯例,但是在强烈的利益驱使下,不惜无中生有,或者夸大其词,用来愚弄公众;二是国际上的确有相关的惯例,但是当事人故意选择性失明,只享受益处而忽略应承担的责任。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伤害了公众的权益。基于此,到了该清理“国际惯例”的时候了,一方面打假,扫除糊弄人的“伪国际惯例”,另一方面移植真正的“国际惯例”,采取措施使当事人做到权责统一。对于动辄拿国际惯例欺骗消费者的做法,执法部门应及时介入。

    东方早报 政府采购中的“潜规则”

    政府采购的歧视现象不仅仅局限于对内资企业。最近一段时间,有关政府采购中的不公平和违规问题屡见报端。在医药领域,政府采购中甚至出现了集中采购药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怪现象,令人叹为观止。

    诸多怪现象的一再发生,彻底背离了政府采购体制的初衷。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目的是抑制分散采购中的寻租行为,节省财政收入,但如果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反而会在“公平、公开、透明”的堂皇旗帜下造成集体腐败。

    在政府采购中,公平政策的制定是基础,而在执行中贯彻公平原则更为重要,否则政策只能是一纸空文。由于配套法规不健全以及监督环节弱化等因素的存在,很多领域中出现了所谓“潜规则”或“行业惯例”,使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在执行层面上遇到了阻碍。

    政府采购体制中的“潜规则”问题,其实只是国家财政支出管理中众多议题的一个缩影。中国的税收连年高速增长,如何支配巨额的税收收入也在考验着政府公共财政的支出效率和能力。如何把钱用好,更好地为民众创造福利如今成为了一个新问题。只有真正做到执行公平、监督强势,让政府采购中的腐败问题、失职问题受到严厉的惩处,才能让更多的厂商积极地以高性价比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才能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热点评说

    减顺差重在优化结构 龚 雯

    外贸顺差较大,是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反映。基于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的国情和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通过扩大对外贸易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方略。没有数量的快速扩张,就没有我们今天“全球第三贸易大国”的地位。国际收支总会存在顺差或逆差,随着国际产业对华转移加快,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外贸从逆差转顺差,标志着综合国力逐步增强和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有利于保持宏观经济稳定。

    但是,看待顺差问题,应当全面、辩证、理性。我国顺差持续激增,不仅引发了贸易摩擦,影响我国与各大贸易伙伴特别是美欧的经贸关系,也使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国内资源更多流往国外、宏观调控难度增加,是经济结构失衡的外在表现。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外贸不平衡是一种常态,但应在合理的限度内。外汇短缺时期,出口创汇成了我们的主攻目标,也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有效途径。现在,我国外贸规模“坐三望二”,2007年有望成为第一出口大国,越是如此,越应追求贸易基本平衡。这两年,国际收支状况对于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性愈益突出,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加剧了我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矛盾,任其发展下去,负面影响和隐患不可低估。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当前工作的着力点是调投资、促消费、减顺差。做好顺差的“减”法,并不等于抑制出口,而在于扩大进口。中国外贸是在世界市场分完“蛋糕”的环境下千方百计做大的,市场丢了容易恢复难。减顺差,重在优化贸易结构,一方面优化出口结构,利用退税杠杆力促一般贸易、高附加值产品、优势农产品出口,严控“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引导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产品出口;另一方面,立足互利共赢,在确保出口和利用外资合理增长的同时,根据国内发展需要,运用关税调节等手段,积极扩大重大装备关键件、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重要资源型商品进口,加大国家对进口促进的金融支持,办好境外经贸合作区,真正做到“大出又大进”,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此外,加工贸易顺差一直远高于总顺差,在做“减”法时,还须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上多下真力气。

    “区域限批”能否打在痛处 武卫政

    “一个地区或大型企业,如有违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或者项目,环保部门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以外的所有项目,直至其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

    重拳出击,事出有因。最“沉重”的原因是:2006年,能耗降低4%、主要污染物排放降低2%的目标没有实现,这是2006年年初国务院提出的约束性目标。去年的指标,由“十一五”降耗减排的总目标分解而来。要想实现总目标,5年之内年年都不能打折扣。而去年的欠账,让今年的降耗减排任务犹为艰巨!

    治乱须用重典。宏观调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先行手段,环评制度又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抓手。为了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权威,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来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确是情急之下,迫不得已。

    从表面看,“区域限批”是因一个违规项目而停止审批区域内所有项目,似有“以偏概全”之嫌。实际上,这恰恰是督促地方政府或大型企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耗减排的重拳。如果把违规项目看作“偏”的话,这不是民间能治小疾的“偏方”之“偏”,而是与科学发展背道而驰的“偏”。从披露的违规项目来看,其数量之多、数额之巨已经严重影响到地方和国家科学发展的全局,此“偏”不纠,后果严重。

    人们希望环保的这记重拳,能够对违规项目起到应有的遏制作用。但也担心,出击的重拳,能否打到违规者的痛处?环保的重拳会不会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下,消解成有气无力的“棉花拳”?

    我们知道,之所以出现诸多违规项目,是一些地方和行业无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大干快上”的必然结果。在利益驱动下,有些地方不顾环境资源限制和国家产业政策,以违法手段盲目发展钢铁、冶金、电力、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给经济结构调整带来极大的成本。违法违规的表现形式,或是未批先建,或是越权审批,或是违反“三同时”制度,或是被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改正后继续建设和运行……总之,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此人们不免担心,这次被“叫停”的地方或企业会不会故技重施?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这样的担心并非多余。在资源环境问题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瓶颈的情势下,对违规者的处罚必须稳、准、狠。可是,要使处罚落到实处,光凭环保部门出招还不够。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群策群力,没有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国家环保总局纵有凌云壮志,恐怕依然壮志难酬。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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