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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查资格 邀请招标项目被废标
发布日期:2012-10-31    地区:    阅读次数:2557

    "如果我们公司的资格条件不满足,他们就不应该让我们参加投标,而不是在评标环节才判我公司的投标无效。"近日,在一钢木结构实验台项目招标结束后,Z公司的投标代表如是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不规范。 
  据介绍,在这个邀请招标的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资格预审共确定了包括Z公司在内的4家投标人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开标环节,Z公司的报价最低。从报价上来看,如果Z公司技术标也还过得去的话,这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Z公司中标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但评审结果公布后,Z公司的投标代表却大失所望,中标的是次低报价的投标人。于是Z公司的投标代表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我公司的报价最低,为什么不是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到底有什么问题?"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答复质疑时表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未必就是最低报价中标,我们招标文件中有一项要求你们公司不满足,就是有一项资质申报的时间不足三年,招标文件要求的是投标人申报该项资质的时间是三年以上,所以你们被评标委员会判作了无效投标。"
  这个答复让Z公司的投标代表气坏了:"如果是投标文件制作上出了问题被判作无效投标我还能理解,我们公司是否是有资格参加投标并中标,在资格预审阶段已经审查过的,怎么能在评标阶段再审呢?"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回答说:"通过资格预审并不一定能中标,要不然评标环节就可以直接省略了,资格预审完后,让大家报个价,价格最低的中标,这事儿就省大了。"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Z公司的投标代表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在此次采购中,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公告都没有要求申报×项资质的时间为3年以上,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当在评标阶段认定我公司为不合格投标人,如不合格就应该在资格预审阶段提出来,而不是浪费我们时间,害我公司花那么多钱购买招标文件,还交了那么多投标保证金……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没有错。但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存在瑕疵,投标人申报×项资质的时间应该在多少年以上的要求既然要作为判断某个潜在投标人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的条件,那在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就应该予以明确,而不是在评审阶段再以此否定投标人。因此,判定此次采购废标,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对该项目实施采购。
  接到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结果后,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也非常郁闷。满以为这个项目已经顺利结束、又完成了一项工作任务的,没想到一个不慎,在资格条件设置环节出的差错最终导致废标,以前的辛苦工作都打了水漂,还落得个里外不是人。"这个教训一定要吸取!"该相关人士懊恼地说。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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