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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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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力规范招投标监管
发布日期:2012-10-26    地区:    阅读次数:1620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中涉及的投标保证金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等有关事项的规定。此举旨在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通知规定,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要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等的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国家或上海市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招标工程师不得接受所代理项目的招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担任该项目的招标人代表。
 
  通知还就评标现场管理、移动通讯设备管理、评标专家报酬、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与密封情况记载、评标委员会成员数不足的处理、中标候选人个数和排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记载在《流程表》中。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指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宣读内容、开标记录等,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答复形式可包括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异议及答复记载在《流程表》中。招标人不当场答复的,不能开展评标活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包括评标结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记载在《流程表》中。招标人未作出书面答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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