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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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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的发展“自我完善”是关键
发布日期:2007-01-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71

       自全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省市陆续成立了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的机构。推行政府集中采购,不仅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更公开,提高了采购的效率和专业化程度,且使监督成本更低。虽然集中采购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这些问题是可以消除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发挥更大的作用,自我完善是关键。

依法办事是根本

  《政府采购法》是集中采购机构的立身之本、发展之基。从严格意义上说,《政府采购法》更多地是规范了通用类的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或通用类以外的采购涉及较少。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采购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法定代理,集中采购机构责任重大,各个采购环节马虎不得,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程序确定、采购的质疑和法律责任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只有依法采购、依法行使职权,集中采购机构才能生存和发展。

提高人员整体素质

  虽然政府采购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但总的而言,政府采购仍是新生事物,规范业务和操作流程都有可以商榷之处,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集中采购业务有一个过程,个别机构或个别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是不争的事实。只有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集中采购机构的整体素质才有望提高,《政府采购法》才能很好地贯彻和执行,为采购效率的提高打下扎实的基础。

讲求提高效率

  集中采购机构要生存,首先要提高效率。提高效率要有依据,要制定各种采购业务规范和标准,及时根据采购人、监管部门、供应商的批评和建议修改这些规范和标准,并将规范和标准全部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提供优质服务

  政府行政机关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集中采购机构的根本宗旨也是为采购人、供应商、全体纳税人进而为公众提供服务。一味强调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地位,会使其走向反面,何况法律法规赋予其权力和地位就是要求更好地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服务。

融入新的理念

  政府集中采购是一项业务工作,更是管理工作,它是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要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必须树立正确的采购理念,转变思想观念,理清工作思路,克服单纯采购和单纯服务的观点;要强化管理意识,更多地发挥组织实施的作用,同时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和对采购单位的执行管理。

  而目前,我国的集中采购机构大多数为操作型机构,缺乏组织实施和管理的理念,有一种单纯操作和单纯服务的倾向。在体制方面应当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管理模式,实现上下级间的业务指导,并把专业采购队伍纳入公务员管理,逐步探索实行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化等级管理。新的管理思路将给集中采购机构更多的政策保障。同时,集中采购机构要注重宣传,借助社会舆论,公开业务规范、采购标准和采购项目,自觉将自己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作者系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侯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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