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4日 星期五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政府采购法少些“原则”多点“必须”
发布日期:2007-01-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82

    “政府采购的不少法律条款亟需细化,这样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更强点。”许多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法律条款需要细化方面几乎达成了共识。各地也在政府采购法律的基础上,纷纷结合实际工作出台当地的政府采购法规,试图细化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诸多环节,达到规范操作、规范管理的目的。这本是一种值得肯定的尝试,但是记者却发现有些地方法规中屡见“原则上应该……”的字眼,不禁心生疑惑:既然是细化法律,为何仍然有诸多“原则”上的规定,这样是否会因此失去其法规本身的指导意义呢?

  比如,有的地方法规提到: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原则上不得推荐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该条款本意是为了限制采购人推荐熟人供应商,避免因采购人自己的“小算盘”导致采购结果的不公平。可是如果规定“原则上不得推荐”是否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在某种情况下,采购人推荐供应商参加谈判可以通融。如果这样理解,采购人就会“钻”法规的空子,找出种种看似合理的理由推荐自己中意的供应商。这样一来,此条法规也就失去了规定的意义。“原则上应该……”似乎总能暗示出也有例外的情况,似乎是一个比较“弹性”的规定,一个模糊的概念,在实际执行中难免会因此出现变数。

  政府采购法律难以规定得面面俱到,这就导致在实际执行中不好操作。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能在出台地方法规时,结合国家法律和当地工作实际,少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多一些操作性条款,在法规的字眼上多点推敲,减少规定中的漏洞,将更能达到出台地方法规的目的。毕竟,法规的出台旨在做出细节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但如果不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条款,而是频繁地用“原则上”等模糊性字眼,就难以达到堵塞采购漏洞的目的。或许,“必须”类的字眼太过硬性,但是如果这种“必须”在现实中可以操作,而且可以更好地指导操作,为何不多点“必须”呢?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晓非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