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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被罚一万元
发布日期:2012-10-16    地区:    阅读次数:2317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财局在深圳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了一份对供应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全文如下: 
  关于深圳市碧韵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龙财[2012]135号

  深圳市碧韵达科技有限公司: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在2012年7月3日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了大鹏办事处临时办公楼会议音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2028606),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深圳市碧韵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韵达公司”)和深圳市韵美瑭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冯鹏鹏为同一人。
  
  经核实,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技术力量”的第3点要求“2、具有中国录音师协会颁发的《项目经理》职称人员2名以上(含2名)……”,碧韵达公司投标书中共提供了3名具有《项目经理》证书工作人员资质证明。碧韵达公司在《申辩函》中称:冯鹏鹏于2012年3月离开该公司,工作人员制作标书时直接沿用以前的标书模板,故未及时将冯鹏鹏资料撤换。我局认为碧韵达公司上述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 深圳市龙岗区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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