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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不能单纯强调节支
发布日期:2012-10-10    地区:    阅读次数:2170

    政府采购中经常把节约多少采购资金作为对采购效果的评判标准之一,这无可厚非。但如果将"节支"和"最低价格"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惟一目标,则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单一强调节支是对《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的片面理解,是对"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一种误解。从某种程度上说,片面追求每一次(或者一年)采购的"节支"和"最低价格",是导致政府部门和执行机构在操作过程中不时步入误区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以为,走出这一认识误区首先应正确解读"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真正含义。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由此看来,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或强行规定政府采购一定要节约多少资金,或者说"节支"并不是立法的初衷。
  《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人在从事采购活动时,应当提倡节约,合理压缩不必要的开支,防止互相攀比,以减少或避免盲目花钱和乱花钱。
  首先,这些规定注重的是采购行为必须具有发挥社会综合公共效应的作用,并不是非要节约多少采购资金。比如货物采购,超出工作需求功能以外的高档设备是不允许采购的。这便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真正含义。
  其次是应该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的"节支"。政府采购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价格必须符合市场规律。
  例如某些采购项目的成交价格可能略微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也有一些产品可能会略高于市场平均价格,这都是政府采购通过公平竞争而形成的"合理低价",符合政府采购市场规律,并非人们潜意识里只要通过政府采购,其价格都应当"最低",否则就没有实施政府采购的必要。
  其实,这种片面追求低价的想法是对法律宗旨的一种误解。原因很简单,政府采购不只是"节支",更不能用"节约多少资金"来界定采购结果的"好"与"坏"。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涉及政府职能效益、社会公共综合效益和商业效益。因此,政府采购追求的应该是"合理低价",在产品信誉和售后服务良好、物有所值的基础上注重"节支"。政府采购规范的是卖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买卖双方公开透明的成交行为,目的是最大化地发挥社会综合效益和政府职能效益,不能单纯地强调"节支"。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陈耀胜 别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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