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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政府采购为中小微企业预留30%
发布日期:2012-10-10    地区:    阅读次数:1548

    10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沈阳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其中在减轻中小微型企业税费负担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实打实的措施,包括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延长税收政策优惠期限等内容。
  
  今后,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提高到月销售额2万元。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今年到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将在2015年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同时,沈阳市还将全面清理涉及小微型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控制对小微型企业的收费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今后,对于那些没有法定依据的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指定产品、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各类摊派、赞助、捐献等,小微型企业一律可以说不。
  
  以往,政府采购往往更青睐那些知名的大型企业,为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政府今后将适当提高采购小微型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将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沈阳市将继续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逐步实现对各区、县(市)的全覆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内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对于在境内外上市的小微型企业,所在区、县(市)还将给予100万元奖励。 记者郭宏颖

来源: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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