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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7次收受投标单位15.5万元一审获刑6年
发布日期:2007-01-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39

      在短短6年的时间里,宣城市建委工程交易中心原主任董明旺,利用职务之便,7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5.5万元。笔者昨日获悉,董明旺受贿案一审有了结果: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董明旺有期徒刑6年,对其违法所得15.5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至2006年2月间,董明旺担任安徽宣城市建委工程交易中心主任,负责招标办日常工作。其间,董明旺利用职务之便,在宣城市地税局办公楼、宣城中学体育馆、宣城市人民医院病房大楼、宣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月牙湾小区、宣城市烟草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宣城市公安局侦查指挥中心和宣城中心医院医技综合楼工程公开招标时,接受参与投标的多家建筑公司请托,7次收受他人财物达15.5万元。案发后,董明旺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赃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明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置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于不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董明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提供他人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赃物,一审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晨松)
 
来源:中国招投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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