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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化解政采纠纷的良药
发布日期:2012-09-25    地区:    阅读次数:2328
     黄民锦 

    资料显示,2008年至2010年,政府采购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占财政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总数连续3年在50%以上,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行为激烈化等特征。如何妥善协调、正确处理政府采购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那么,能否使用行政调解方式化解政府采购纠纷?

    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是一项具有极强法律刚性的工作,而行政调解具有较强的公权干预色彩,如果在处理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信访、反映、行政复议(诉讼)等争议、纠纷过程中运用行政调解手段,既是对法律权威性的挑战,也是对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形象的亵渎。笔者认为,这是对行政调解的误解。

    从行政调解的特点看,它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持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自身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化的要求。作为一种灵活、自主、便捷、高效的非诉讼机制,行政调解制度引入政府采购领域,有利于构建政府采购纠纷矛盾解决制度体系,推进依法采购和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进程,防止政府采购的矛盾纠纷直接在政府采购的领域发酵升级,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

    从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求来看,现有政府采购矛盾纠纷法律解决过程,如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诉讼均因各自的局限有时难以完全适应新时期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而政府采购调解具有及时性、高效性、速结性和灵活性特点,它强调法理性、协商性和合理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进行调解时不局限于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请求事项的一致性,而是在法、情与理3点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对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不同层次、事项的诉求逐一梳理、归类,在平等协商并充分尊重对方意愿的前提下,使争议各方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协商对话和有效沟通交流及时化解矛盾。

    因而,在政府采购纠纷处理中,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调解制度,是适应政府采购监管创新要求的体现,其在化解政府采购矛盾、构建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占据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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