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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采购项目须明确分标段定标原则
发布日期:2012-09-20    地区:    阅读次数:2180
    ■ 马正红

    在一些大型的市政工程或财政、税务发票印刷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经常会遇到按采购人的要求分几个标段招标采购的情况。招标文件如果明确规定同一投标人只能中标一个包,那么也必须同时规定,在同一投标人在不同标段均排名第一的情形下如何决定中标者供应商,也就是说必须明确投多个标段的定标原则。

    据笔者统计,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定标的做法:

    第一种:在投标函中自行声明选择其一(相当于选择自愿)。

    第二种:招标文件中约定中标的选择顺序。如:投标人同时排名第一的情况下,按照标段排序在前的原则进行选择。也可规定中标的顺序为评标顺序,评标顺序为标段顺序,已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供应商参与其他标段评标但不再参与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第三种:优先选择报价高的标段中标。即如果某投标人在多个标段均排名第一时,优先选择其投标报价较大的标段中标。

    第四种:按中标价合计最低的原则选择。即投标人中标价与其放弃中标的标段第二名报价合计最小的原则确定中标的标段,因为其放弃标段的第二名将递补成为该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这样对采购人最为有利。 

    对于工期很紧的大型采购项目,在制作招标文件时,采购人应该考虑到一个以上标段授予同一中标单位时,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施工设备和投入本项目的资金等资源能力是否跟得上。如果一个中标单位完成确有困难,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投标人可以同时投多个标段,但一个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这是采购人的权利,但是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如果没有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一投标人在各标段都排名第一时,就应该允许其中标所有的标段。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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