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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界定“不良记录”遭举报
发布日期:2012-09-19    地区:    阅读次数:2793

    "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任何不良记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任何不良记录"、"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五年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或处罚记录"、"在近三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任何不良记录"……在招标文件中,我们常常会看到类似的规定,并且要求供应商在开标时提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声明。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不仅可以体会到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的重视,而且还能感觉到采购代理机构在试图通过政府采购活动帮助供应商提高诚信意识,最终起到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的作用。这原本是一件好事,但在操作中如果处理不当则会给采购代理机构带来麻烦。不久前就有采购代理机构因为这个问题遭到了供应商的举报。
  据了解,此事发生在一个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中。在这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投标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任何不良记录"。
  评标环节,有一家曾中标北京某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因为在2008年出现过"未在合同期限内供货"而被判作无效投标。评标结束后,该供应商便向有关部门写了举报信,称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不规范,他们公司未按时供货的原因是奥运会期间进行交通管制,属于意外情况,不能算作"不良记录"。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里都没有关于"不良记录"的界定,采购代理机构仅凭单方理解就随意将一家优秀的供应商踢出局,这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不负责,对他们公司也十分不公平。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认为供应商提出的上述异议确实有道理,在没有明确何为"不良记录"的前提下,以此为由判定一家供应商出局的确有些牵强。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后,该采购代理机构决定向当地财政部门说明情况,申请对这个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与此同时,在没有找到界定"不良记录"的标准,又没有想好如何界定"不良记录"的情况下,该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暂时在招标文件中删去对供应商的这个要求。"何为’不良记录’都不清楚,如果我们还提出供应商不能有任何’不良记录’,这确实有些说不过去。短期内我们的招标文件里肯定不会再有这项规定,除非有了’不良记录’的界定标准。"该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如是说。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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