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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资金不是预算单位的资金
发布日期:2012-09-18    地区:    阅读次数:2690

    “预算资金是否是预算单位的资金”是一个困扰笔者多年的一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19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的规定,笔者从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分别探讨这个问题。

    预算收入不是预算单位的收入,这应该比较好理解,也容易被预算单位所接受。因为如果说预算收入就是预算单位的收入,税务局收的税全部作为税务局的收入,由税务局自己花,那没有收费职能的部门怎么运转?整个政府机构怎么正常运转?具有收税、收费功能的单位只是政府各部门职能分工不同,而不是说,自己收来的税费就是本单位的收入。当然,笔者也遇到过不这么认为的同志。前几年在某单位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该单位负责人质问笔者:“我花我单位收来的钱,为什么要通过政府采购?”这样的诘问,让人无语以对。

    再来讨论预算支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而且不少人都认为“预算支出资金就是预算单位的资金”,即使某个项目批准的预算没有花完,也可以将节余资金花在任何想花的地方。其理由是:预算已经人大批准,就是要花完这笔资金。实践中,也有预算单位经常因政府采购价格低于预算金额(有时可能幅度还比较大)而对政府采购不满,甚至拒绝确认专家评审结果。

    从字面上看,要花完预算的观点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毕竟,《预算法》第47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而且,《预算法》也没有明文规定预算支出资金是否就是预算单位的资金。但是,仅从字面上理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应从《预算法》的基本精神和资金节余的原因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来看《预算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则。从《预算法》第1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第9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以及第57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等规定不难看出,预算支出资金并不是预算单位的资金。

    其次,来看预算支出产生节余的原因。以信息系统项目为例,笔者认为预算资金产生节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来说,从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到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往往要经过1-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由于时间过长,产品价格发生变化。

       第二,通过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以及一个充分竞争的平台,得到一个比较低的价格,导致资金节余。

       第三,信息系统产品具有特殊性,导致实际采购价格比预算资金要低。IT界有个著名的摩尔定律(计算机第一定律),其内容为:当价格不变时,集成电路上可容纳的晶体管数目,约每隔18个月便会增加一倍,性能也将提升一倍。换言之,每一美元所能买到的电脑性能,将每隔18个月翻2倍以上。设想一下,1年或2年前确定的预算,现在能不产生节余吗?

       第四,品牌不同,价格自然不同,如果编制预算时全部按照比较高端品牌价格,而实际招标结果可能不完全如此,产生资金节余也就很正常了。这类案例有很多,比如2008年××视频信息IP网络项目,预算为2819万元,该项目共有11个供应商参与投标,最高价28180000元、最低价20050672元、算术平均价24839971元,最终专家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当时该预算单位坚决不同意该评标结果,主要理由是:批准的预算就是他们的钱,他们要把资金用足、用完;投低价的产品品牌知名度没有他们想要的好,担心产品质量、可靠性。经过几个月的折腾,该预算单位最终还是同中标供应商签订了合同。4年多过去了,该项目运行得很好,经历了市里重大事件的考验,因此所谓的担心产品质量、可靠性问题是站不住脚的,主要还是想把预算花完的心理因素在作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节余资金可以归采购人继续使用,但并不意味着该节余资金可以被滥用、乱用,更不能把预算资金作为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作者:秦志龙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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