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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共担责任 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发布日期:2012-09-14    地区:    阅读次数:2709

    联合体投标研究②联合投标协议 
  联合投标协议是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为了明确共同投标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的民事合同。(关于协议名称,《招标投标法》的用词为"共同投标协议",《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条文用词为"联合协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用词为"共同投标协议"。本文作者认为投标联合体签订的协议应该是"联合投标协议",如果用"共同投标协议",组成的就应该是投标共同体。因此本文统一使用"联合投标协议"。)
  协议特点:民事合同 遵循采购招标法律要求
  协议应与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共同提交。
  联合投标协议是民事合同
  联合投标协议是民事合同,除了受招标采购的法律约束外也受《合同法》的约束。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联合投标协议是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为了明确共同投标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合同,而联合体各方是平等的独立的投标人。因此联合投标协议是《合同法》上的民事合同。
  我国关于招标采购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对联合投标协议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联合投标协议必须符合这两个法律的要求。但同时联合投标协议也是民事合同,同样也要适用《合同法》上的规定,如合同法上关于合同的订立、生效、内容、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都适用于联合投标协议。
  联合投标协议是临时合伙协议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关于投标联合体各方负连带责任的规定是针对承包合同、中标项目、采购合同而言,但联合体是临时性合伙型联营,投标联合体从一开始(如项目须进行资格预审的,从资格预审就开始)参加合同的订立,共同参加投标民事活动,各方负连带责任,联合体任何一方的行为,其他方都可能负全部民事责任,因此各方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是临时性合伙协议,仅为某个投标项目而签订,任何一方的行为都能代表联合体(合伙),而其他方也因为联合投标协议的合伙性质而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共同提交
  联合投标协议须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才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由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均规定联合投标协议须提交给招标人,这是法律规定联合投标协议生效的条件之一,可以看作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手续。签订联合投标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即便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签订了联合投标协议,如果不把协议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无从知道两个以上的投标人是否组成联合体投标,是否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因此联合投标协议的生效除了依法订立外还必须提交给招标人。
  同时,联合投标协议必须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在投标文件之外单独提交的,视为不提交,联合投标协议不生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招标采购的规章等都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
  资格预审时就须签订和提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据此,如果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联合投标协议就需要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时就签订和并连同资格预审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联合投标协议不生效,联合体无法获得一个投标人的身份。
  一次只能签订提交一份协议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只能签订和提交一份联合投标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据此,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在一个招标项目中,只能签订和提交一份联合投标协议,否则联合投标协议无效。尽管在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时的联合投标协议的内容可以和资格预审时的协议不同,但组成联合体的各方投标人不得变更,因此资格预审和投标时内容不同的协议仍然认为是一份联合投标协议。
  协议内容:包含必备内容和变更内容
  联合投标协议在资格预审和投标阶段内容可有条件变动。
  协议必备内容
  联合投标协议的必备内容包括:
  (一)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各投标人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二)联合投标的项目名称、编号等信息;(三)共同联合投标的明确意思表示;(四)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联合投标的职责区分,特别须明确牵头方或者主办方职责;(六)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七)违约责任,联合体任何一方违反联合投标协议的应负担的责任;(八)联合投标项目的招标人名称、地址等信息;(九)招标文件对联合投标协议提出的必备内容。
  协议变更内容
  在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中,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联合投标协议的内容可以和投标时的联合投标协议内容不同,但组成联合体的各方投标人不得变更(投标人数目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投标人也不得更换)。
  协议效力:约束联合体各方
  联合体各方责任共担,招标人向一方或各方追责均可。
  对联合体各方均有效
  签订联合投标协议的投标人都须遵守协议,协议内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对联合体各方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联合体各方的合同责任根据协议和合同法来确定和承担,违反协议约定的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招标人无效
  由于招标人不是联合投标协议的一方,协议中关于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划分对招标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招标采购的法律规定,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不管联合投标协议的内容如何,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如何区分,招标人都可以要求联合体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联合体一方对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再根据协议的约定来区分联合体的内部责任。当然,招标人也可以根据联合投标协议的职责区分来要求联合体各方对中标项目合同履约和承担责任。
  对于某些需要专业资格资质的工作,如果联合投标协议中已经约定由具有专业资格资质的投标人来承担,就不能由没有相应专业资格资质的联合体其他投标人来承担此类工作。但此时联合体的各方仍需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仅由具有专业资格资质的投标人来承担专业工作的责任。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沈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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