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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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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不能随意缩短
发布日期:2012-09-13    地区:    阅读次数:2402

   《政府采购法》和一些部门规章中,提出了许多关于政府采购程序、时间方面的要求。然而面对少数采购人政府采购效率低的抱怨,部分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提高采购人的满意度,对政府采购一些程序的时间要求进行了缩减,例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由不少于20天缩短为15天。 
  当笔者就这一问题向某些从业人员提出异议时,他们却说:"半个月的时间足够了,广大潜在供应商通过招标公告,完全能够知道时间方面的调整,供应商抓紧时间投标就可以了。对所有潜在供应商来说,投标时间是一样的,只要能够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供应商就不会提出异议。所以我认为这样做是可行的。"
  不过在笔者看来,只有依法操作,才能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违法违规操作,可能会侥幸让一部分项目提前几天完成采购。可是一旦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提起投诉,可能就会让一次采购花去正常组织一个项目两三倍的时间,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
  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就在一个邀请招标的项目中遇到了这样的麻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宣传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但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只有3天。项目评标结束后,有潜在供应商就此提出质疑:"法律规定的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你们却只提供3天时间,导致我们公司失去了投标机会。"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说:"开标之前你们为什么不质疑?现在已经过了质疑有效期,我们对此不予受理。"对答复不满意,该公司又提起了投诉。最终,虽然项目因为已进入履约阶段而没有被废标,但当地财政部门却认定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不合法。
  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惟有依法操作,才能保证自己的专业水平。随意缩短采购时间或许能得到部分采购人一时的认可,然而一旦有供应商提出异议,项目的进度肯定就会受影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一旦项目采购被"叫停",采购效率肯定会比规范操作低很多。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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