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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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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采购施行 机关禁购危害环境产品
发布日期:2007-01-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09

      我国从近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此举标志着我国政府已正式将环境准则纳入政府采购模式。

  根据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产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公众更加关注周围的环境,更加关注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环保的要求。环保总局的一项调查表明,68%的公众对环境非常关注,78.8%的公众愿意多花钱购买对环境有益的产品。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表示,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推行标志着我国政府已正式将环境准则纳入其采购模式,对于引导绿色生产和消费具有非常积极和重要的意义。

  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指出,为了确保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的缜密性和严谨性,环境标志认证部门在认证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认证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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