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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一纸《承诺书》形式大于实质?
发布日期:2006-12-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6

      日前某省下发通知,要求今后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都要签订《拒绝商业贿赂承诺书》。根据要求,政府采购活动相关当事人要承诺:不接受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休闲、旅游活动及礼品馈赠,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与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采购活动期间不在非办公场所与供应商私自单独接触等。采购项目完成后,将承诺书随同评标报告送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并作为发布中标公告的要件。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一种行为,是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2006年,财政部重拳出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工作。而在此时,该省出台“逢采必签”的“创举”不能不让人感觉有点避重就轻,搞形式主义和作秀之嫌。一纸《拒绝商业贿赂承诺书》就能保证采购当事人不接受商业贿赂了吗?

  政府采购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往往具有空间大、环节多的特点。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建设完善阶段,工作中总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因此,在政府采购的委托、审批、招标、评标、履约等各个环节中,一些供应商不法分子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铤而走险,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关键人员,破坏政府采购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腐蚀政府采购的干部队伍。如果不通过专项的治理,就会使政府采购这一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阳光工程”蜕变成集中腐败的巢臼。

  要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依靠一纸承诺是没有用的,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才是根本!只有改革完善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使制度架构真正形成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有效遏制腐败。

  首先,要有严格而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继续分类出台一些单项法规、条例,将“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体现在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对一些关键环节建立规范标准。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法规、条例的刚性,尤其是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

  其次,要有有效的相互制衡机制。,以有利于相互制约,防范采购风险为原则,在兼顾效率和控制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和完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并努力贯彻“集体决策”原则,以减少“关键人员”寻租空间和犯错的可能。

  第三,要有强大的舆论监督机制。在政府采购市场化的模式下,在委托、招标、评标等的一些关键环节上,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有理有据的投诉处理力度,令供应商在了解政府采购、信任政府采购的基础上,能相互进行监督。同时,也要让新闻媒体参与进来,以第三人的目光讨论、评价、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完善。

  第四,要有充分的社会公众评价机制。社会公众对制度的监督是最合理也是最有力的,在这方面应加强制度建设,拓宽百姓的言路,出台具体的政策对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反腐给予更有力的支持和回报,加大社会公众投诉处理的有效性。

  总之,只有加强制度的建设,才能降低腐败的机会,只有把制度建设互相制约与多重监督的格局,才能从根源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在政府采购反商业贿赂中起到标本兼治的深远作用。
 
来源:国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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