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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发布日期:2006-12-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7

    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长期、持久的廉洁公正,才能保证让关心和支持政府采购的社会各界放心。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问题。人们往往一提到政府采购的监督,就认为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是对集中采购过程的监督,这是不全面的。其实,政府采购行为是从政府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行为的总称,涉及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因此,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该是对政府采购所有当事人的监督,是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按部门划分,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对预算单位的监督、对供应商的监督、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和对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部门及机构的监督。按过程划分,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督、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的监督、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监督以及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效果的跟踪与监督等。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和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监督是对政府采购监督的重点,是政府采购监督的主要方面,但对政府采购其他对象、其他过程的监督也不可偏废。譬如,当前对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监督和对供应商及中介机构诚信的监督等也相当重要。因为,政府采购不仅仅是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还包括部门集中采购和采购人自行采购;政府采购当事人不仅仅是采购机构,还包括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供应商、预算单位和中介机构;政府采购行为也不仅仅指采购实施过程的行为,还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合同履约、资金支付以及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行政管理等行为。因此,全面、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建立在对上述各个对象、各个层面、各个过程监督的基础上的。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其次要解决政府采购由谁来监督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是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是计委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主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和人员进行审计和监察。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除了上述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外,还应有非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尤其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广义的政府采购监督应比单纯意义上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要宽泛得多。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是行政管理性的监督,因此只能由政府行政机关实施,而政府采购监督可以是政府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由政府采购的参与者或社会公众来实施。

    就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体系看,政府采购的监督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部分构成。内部监督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自律和内部防范制度,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审核、资金支付等过程相分离,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和控制机制。外部监督需要建立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基础上,是内部监督效果的进一步检验和保证。没有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就不会被社会认可,内部监督的真实性、有效性就经不起时间的考验。外部监督包括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监督、纪检部门监督、人大监督、司法部门监督、公证部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及公民、纳税人、供应商和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其中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承担者,实施政府采购的综合监督。其他监督部门和监督者是根据其行政管理职责或法律规章授权或利益要求施行特定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其他监督部门和监督者的监督共同构成对集中采购机构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

    当前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重点,我们认为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操作机构的分离。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不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就不可能完善,特别是部分地区需要将机构分设落到实处。

    2、完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建立畅通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投诉渠道的监督。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是保证以供应商为主的采购当事人利益的制度,也是发挥供应商等作为政府采购监督者行使监督权的制度保证。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者不损害自己的正当权益,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

    3、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宣传,使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权利义务,并通过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事项的公示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便有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4、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的管理办法和制度。除了完善政府采购事项的公示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外,完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也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采购档案是记载政府采购行为和过程的原始凭证,不仅是检验采购工作质量好坏和接受监督的重要资料和依据,也是追究政府采购相关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
 
来源:国匙网  作者:赵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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