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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采购总额”蚕食集中采购职能
发布日期:2006-12-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4

   【案例介绍】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采购总额数据也在不断的扩增。然而,一些地方却不从实际出发,对采购总额下指标下任务。以下就是近三年某县市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指标――“采购总额”所下达的任务,并作为核拨其业务经费的主要依据:

  2004年,采购总额目标任务800万元;

  2005年,采购总额目标任务1200万元;

  2006年,采购总额目标任务1600万元。

【具体分析】

    这些数据的增长是惊人的,两年任务就番了一翻。且不说当地的财政收入是否也如同采购支出一样能惊人地实现番一翻地增长,但说这些的指标任务,集中采购机构该如何挖空心思去实现呢?要么,只能加强自己的服务,是采就购、随采随购、上门催购;要么,在招投标中改变评标方法(坚决不采用最低报价中标法),做大采购总额;要么,与中标服务商按一定比例约定服务费,以贴补因未完成目标任务而造成的业务经费不足;等等诸如此类。显然,这与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发生,究其根源、探其对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考核机关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不准确。集中采购机构不是仅仅因为采购而简单设置的一个单位,它的存在有其复杂性。一方面,它是为适应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个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一采购代理机构,为社会提供一种专业化的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性、风险性。另一方面,它的设立依据的是《政府采购法》,因此,不可避免地被喻予六方面的政府职能: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健康发展;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要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作用;要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要适应国际化发展形势的要求。因此,考核机关只有准确定位集中采购机构,理解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深远意义,才不会把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简单量化,才能够避免随之而来的各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考核机关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体系不科学。考核机关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绩效考核是必需的,但不是简单量化,必须依据它的现实意义、设立目标建立起一个科学的、有效的考核体系。笔者认为,一个科学的业绩考核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指标:规模(产出)指标、效率指标、成本(投入)指标以及软指标。规模指标可以分为绝对规模指标和相对规模指标,绝对规模指标就是常说的采购总额,相对规模指标是指当年实际采购金额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效率指标可分为规模效率指标和人员效率指标。规模效率指标指当年平均每次采购的金额;人员效率指标指当年人均采购金额。成本指标包括当年人员经费总额和当年人员经费占采购总额的比重两项指标。软指标可以包括当年政府采购节约率、公众评价和其他指标等。由此可见,一个系统的、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不应仅仅是一项或简单几项指标,它应当是由多种指标多层次、多方位地构建而成的。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不规范。一个科学严谨的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不应该是由某一考核机关任意制定的,预算的编制应是由当地人大多方考量、全盘考虑后确定的,其计划的执行依据应是被人大两上两下审核通过的政府采购预算,因此,任何试图通过随意追加采购来达到提高采购总额的目的的做法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上还是存在着一些的问题。例如,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不能实现同步编制,造成执行中预算归预算,执行归执行。再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粗制滥造、敷衍塞责,以致于一些地方政府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差距很大,使得政府采购预算失去了计划性和指导性的作用,造成政府实际采购的随意性十分大,有采就购、随采随购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只有尽快建立起一个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机制,才是杜绝上述现象发生的根本。

    四、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来源不确定。目前,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不同,因此,业务经费来源途径也各不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财政按固定数额核拨,一类是政府根据其业绩考核后按一定比例核拨,一类是采取收费性服务收取业务经费。由于国家对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来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地政府或由于地方财力不足或出于有奖有罚、奖罚分明等激励因素的考虑,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上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方法,而有些地方在执行中或多或少地为违规违法等腐败行为的滋生预留了空间。

【就地评说】

    如果说考核体系不科学、政府采购预算不规范、经费来源不确定是造成上述现象的直接原因,那么,没有充分认识到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职能、未理解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深远意义,则是造成目前这种本末倒置现象的根本原因。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就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节产业结构、保护民族产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发展的今天,要深刻理解和实现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意义和作用,别让“采购总额”蚕食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根本职能!

来源:徐瑛  作者: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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