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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非招标采购信息不能“有所保留”(一)
发布日期:2006-12-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8

     在政府采购领域,招标采购的具体运作日趋规范,而占据政府采购“半壁江山”的非招标采购项目则显得相对混乱,这种混乱表现在从采购信息发布、采购过程、合同签订、验收等整个采购流程,从而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整体形象。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已越来越被实务操作者所关注,要提高非招标采购的规范性,当务之急得从信息公开这个源头工作做起。

一、非招标采购信息发布的两大病症及危害

(一)病症

    病症一,信息完全封闭。有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经办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项目时,根本不公开任何采购信息,对任何有关采购的内容严加保守,别人问起时总是三缄其口,一般供应商连边都沾不上,这种现象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上表现尤为突出,什么时候准备买,结果又买了什么,价格多少,质量如何,所有这些均令人感觉模糊不清。

    病症二,信息半遮半掩。害这类病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于非招标采购信息的处理采取半透明的做法,处于公开与半公开之间,意即虽然公开但有所保留,供应商知道一点信息,但不是很准确、很详细,要真正介入采购活动还是很困难。半透明的非招标采购信息的主要特征有:

    信息公告的方式不妥,将书面的采购信息张贴在单位的外墙上或橱窗里,而不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体上发布,以致采购公告的知晓率太低,采购信息处于事实上的闭锁状态,仅有当地少数几个供应商前来响应;信息公告的事项不明,内容过于简单且含糊其辞,不能详细列明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截止时间、采购时间等重要事项,有违公开透明的原则,致使投标人经常“跟着感觉走”,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信息公告的时间不够,主要是公告发布的时效性差,严重滞后,在的公告将法定的节假日时间也计算进去,没有足够的时间让供应商响应,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遥远待发现时为时已晚,或仓促响应,或干脆放弃;信息公告的内容不全,对采购前期的信息发布较为重视,而忽视了采购期间采购事项变更及采购结果的公告,供应商能否及时准确地知道采购事项变更的内容很重要,直接影响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状况,进而决定能否在“符合性审查”中过关。

(二)危害

    非招标采购信息不公开和公开的不彻底,必然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直接危害政府采购的“肌体”。

    一是违反公开性原则,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项阳光下的事业,任何采购活动都应“见光”,《政府采购法》明确公开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基本原则,非招标采购也应无条件遵守,不能成为“例外”。

    二是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不公开采购信息就意味着非招标采购活动处于实际上的暗箱状态,各种权钱交易行为便有了施展拳脚的空间,容易产生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相互串通和供应商之间相互“捧场”现象。

    三是高价采购,因采购信息不公开,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有限,直接影响竞争的激烈程度,久而久之,这些供应商就会形成某种“轮流坐庄”的默契,采购价格居高不下,甚至高出市场价许多。三是不尊重供应商的知情权,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而搞有限竞争、搞信息封锁就是无视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如有些地方询价总是那么几家“关系户”,其它供应商根本沾不上边。

    四是出现采购“盲区”,有些地方为图省事,在选择供应商时只求三家最低数量,甚至二家,仅限于当地供应商或少数熟悉的供应商,搞小范围询价和地区封锁,加之对于非招标采购信息如何公开法律无明确要求,以致于非招标采购成为暗箱操作的危险地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张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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