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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台甲级代理机构备案规定
发布日期:2012-08-24    地区:    阅读次数:1688

本月是重庆市实行异地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管理的第1个月。

从8月1日起,经财政部批准成立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甲级代理机构),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向重庆市财政局备案。此前印发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甲级代理机构在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当依法向重庆市财政局备案,细化了代理机构备案申请的时间、条件和监督管理等。该《规定》自8月1日起实行。

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到重庆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异地甲级代理机构越来越多,在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发现,甲级代理机构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其业务水平和人员素质与总公司存在较大差距。为了规范甲级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在重庆的代理行为、保证他们能够满足代理业务基本条件,重庆市财政局特别印发了甲级代理机构在渝备案的相关规定,以使备案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规定》明确,每年6月、12月,重庆市财政局将集中受理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申请。申请备案的甲级代理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工商注册所在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代理机构,须在本市依法设立直属分支机构(通过工商、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在渝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承办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必需的基本工作设施和条件。外地代理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应获得总公司允许其在渝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授权。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应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等。

甲级代理机构备案应当向重庆市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附加下列资料: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等级证书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渝分支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政府采购人员培训证明和代理机构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代理机构在渝或在渝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等。备案通过后,财政局将录入代理机构备选库管理。

《规定》还对备案后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如甲级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将资格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送重庆市财政局查验。逾期不送或查验未通过的,将从代理机构备选库中移除;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10日内向重庆市财政局申请变更等。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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