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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采购中心制定多项评审新规
发布日期:2012-08-23    地区:    阅读次数:1263
      宣贯政策 细抓评审 
  6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立刻组织全体人员对该文件进行学习探讨,并花费一个多月的时间,研究制定了《评委会工作纪律》、《采购人须知》、《开评标活动组织工作规范》,经过反复讨论后从8月份开始实行,以进一步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
  在采购中心主任蒋华中看来,评审环节的规范与否将直接影响到评审质量和采购结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力求做到规范。基于这样的考虑,为了进一步规范评审行为,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后,采购中心便组织相关人员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评审工作的管理措施。
  项目经办人负有提醒责任
  “采购中心作为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者,为了确保评审工作高效、有序、规范地开展,应该在必要时发挥提醒作用。”蒋华中如是对记者说。基于这样的认识,蒋华中对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据采购中心副主任熊洁介绍,根据该中心新出台的组织工作规范,项目经办人员在校对、核对数据时,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应当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如复核后仍为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应该请评审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应当提醒相关评审专家重新评审、计算。
  “我们还要求在评审会议结束前,项目经办人要提醒、告知评审室所有人员,对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蒋华中补充说。
  明确采购人代表权责
  据采购中心综合科科长许滢介绍,新规定出台后,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在开标前一天向采购中心出具授权函。除了授权代表之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两人。根据《开评标活动组织工作规范》的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这一临时职务。
  另外,按照《开评标活动组织工作规范》的规定,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在评审开始时间3天前提交书面介绍材料至采购中心,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范围。该书面介绍材料经采购中心及采购现场监督人员审核后,交评审委员会组长现场宣读,并且该书面介绍材料要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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