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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采购预算工作的“制衡机制”(三)
发布日期:2006-12-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4

     三、采购预算工作需要构建的八大“制衡机制”

     1、追加或调整的采购预算必须要实行“听证制”,以广泛接受各有关方面的质询和监督,否则不予调整。采购预算的编制过程是相当复杂和严肃的,也是公开透明的,每一笔资金的安排都已经过多方面的审核把关,并经人大部门审议批准后,才批复给采购人执行的。而有关方面或有关单位如果在预算执行中要想追加或调整已批准的采购预算,则必然还要严格履行相关的手续和程序,不能让某些单位变相绕过年初严格的预算编制审批程序而在预算执行中轻易地打报告就“要”到钱。对此,财政部门对任何一项要求调整预算的申请报告都必须要组织举行“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相关的专家、原来编制采购预算的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等共同参与讨论,以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其宗旨就是要体现出财政资金分配上的公平性、效益性、合理性,而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对确实需要追加或调整的预算,由参与“听证”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作为预算追加或调整预算的依据,否则,财政部门就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财政资金安排上的漏洞。

     2、编制的采购预算在向人大、政府等部门报审之前,必须要接受专职预算审核人员的事前预审。从宏观上说,采购预算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财经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关系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顺利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等等方面;从微观上说,采购资金拟安排的项目、分配的标准等,既要照顾到一些部门和行业的特殊性,向重点方面倾斜,又要体现出各部门之间的公平合理性,将一碗水端平,同时还要防范和遏制各个环节上的暗箱操作或腐败行为等,这就要求采购预算的编制过程必须要公开透明、公平合理,为此,对采购预算的编制实施事前和事中监督就非常必要,特别是对编制好的预算,在提交人大、政府等部门审议之前,必须要先行送交给专职的预算编制审核机构或岗位进行逐部门、逐项目的预审,只有在预审通过后,才能提请政府和人大部门审议。

     3、采购预算中采购项目的确定,必须要征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国有资源。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本级国有资产的配备都管理得较细,哪些部门需要配置或采购哪些资产,哪些部门闲置何种资产等,都有一本明细账。而为了统筹和科学配置财政资源,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国有资产,各级政府都必须要对现有的存量资产实施统一的调度和配置,对一些预算单位提出申请需要采购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果认为这些部门不需配置的,或能够从其他部门调剂解决的,可不予批准采购,对确实需要通过重新购置方式配备的,也必须要从严控制其采购的规模、标准、档次等。

     4、采购预算的编制必须要高度重视和主动接受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人员的评价指导,以对其质量能起到促进和校验作用。采购预算都是编制人员依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并结合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而编制出来的,面对众多的预算单位,复杂多变的情况,预算编制人员在短短的几个月内是不可能对预算单位方方面面情况都考虑得非常全面、彻底的,因而,编制出来的预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难以避免不会发生一些轻微的“不切”实际情况,而自己编制出来的预算,自己总是难以发现出问题和弊端的,因而,对预算编制的质量就需要通过“绩效评价”职能来给予验正,不合理或不科学的指标分配方案,能立即调整的当年要调整到位,已经实施无法撤回的,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必须要予以修正。这样,通过“绩效评价”职能的制约,就能从源头上防范各种人情预算、不公平预算、低效预算的发生,就能达到制约和促进预算编制机构提高预算编制质量的目的和效果。

     5、采购预算的执行必须要有专职财政检查机构的跟踪监督,以对其具体执行情况能起到及时“预警”和及时“纠偏”的效果。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要通过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切实保障采购预算的依法运行。在采购预算执行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是否超计划、超序时用款,是否超范围和超标准采购资产,采购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益等等,监督检查机构都必须要对照采购预算,严格核查,并要全面总结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其变化趋势,对偏离采购预算范围的要给予提醒,对超预算的采购开支,要给予立即纠正等,以确保预算的执行不发生偏差。

     6、采购专项资金的拨付必须要结合支出项目的特点以及项目的完成进度,缺省这些环节和依据不予拨款。为了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运转环节,防范各种截留挪用行为的发生等,财政国库部门对预算单位的一些采购支出行为,特别是采购支出项目,必须要取得采购清单和发票,从国库中直接支付财政资金;而对一些工程项目等需要拨付财政资金的,则必须要取得工程形象进度,并按项目预算及工程完成进度确定支付资金的额度,严防一些部门以虚假工程或虚假进度来骗取或套用财政资金。

     7、采购计划的具体施行必须要以已批复预算为准,严格接受采购预算的约束。政府采购预算一经同级人大部门的审核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各相关方面都必须要严格遵守执行,日常的财政和财务活动都必须接受预算的约束。这对各预算执行单位来说,就不能绕开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擅自扩大采购的范围或标准,更不得擅自调换采购项目或改变采购资金的用途,必须要严格按采购预算实施。

     8、采购预算的执行结果作为财政决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向政府、人大汇报之前必须要履行“公示制”,以先行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作为一年一度的采购支出决算,在短短的几天内就向人大部门汇报、陈述清楚是不可能的,为此,必须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让采购支出行为先行接受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评议监督,让他们反馈各部门的预算支出情况,这也是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在公示过程中,对来自于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凡属于客观真实的事项,必须要如实反映和体现在财政决算上,有关方面不得缺省这些接受监督和评议的程序,否则,相关的决算不得向上级部门递交或汇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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