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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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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采购预算工作的“制衡机制”(二)
发布日期:2006-12-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0

      二、采购预算工作缺失“制衡机制”的主要原因

  1、财政绩效评价职能开展得相对滞后,缺乏影响力,导致绩效评价职能无法对采购预算的编制起到实质性的评价、校正和促进作用。不少的地区,特别是在县一级的财政部门,普遍没有设立专职的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机构,对采购预算编制质量的高低也从来就不作任何评价,即使有时也开展了一些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那也是就事认事的事后评估,而没有对采购预算的编制构成实质性的评价和解剖,对预算的编制质量更是没有起到促进和提高的效果。因而就导致了采购预算的编制环节脱离了绩效评估环节的束缚和制约,也缺少了评价职能的“校验”。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有效地发挥,直接削弱了其对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制衡力度。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部门和单位,有时为了工作需要,急需购置某些资产;而同时,也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因其职能或业务的转变,或工作的需要,使得他们以前所配置的某些资产因此而失去了原有的用场,造成了部分资产的闲置,这些情况都是正常发生的。对此,如果一个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不作统筹调拨或重新配置管理的话,就会出现一些单位的某些资产闲置不用,而另外一些单位却重复购置同类资产的铺张浪费行为,这就白白地浪费了财政资金、糟蹋了纳税人的钱。这些现象的发生,就是采购预算方案没有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而造成的。

  3、有些地区的一些执法和监督部门对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监督不力,对其内控环节和制度建设重视不够,要求不严。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外界部门,特别是一些地区的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他们都将采购预算工作的各个环节看成是财政工作的一个小小组成部分,都将其当成是财政部门自己的事,因而对其重视不够,评议不多,接触较少,忽略了自己的监督身份和监管权利,没有对采购预算编制的内控制度提出过高的要求。如,没有要求追加的采购预算在报审之前先行“听证制”,对支出预算报审之前先行“公示制”等,这就对采购预算工作的制衡机制的形成难以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4、政绩和形象工程,以及行政干预的影响,使得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难以接受绩效评价职能的反馈意见。实际工作中,不少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财政部门的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时常受到来自于不同方面的干扰,特别是一些政绩工程,党委或政府说了算,财政部门不安排资金不行,一些特别的活动或支出项目,面对政府领导的意见,预算编制部门不能不予理睬,这就使得预算的编制难以再考虑到采购支出的效果,从而无法接受包括绩效评价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反馈意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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