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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5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要公开招标
发布日期:2006-12-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2

       日前,长春市政府下发2007年政府采购有关通知,明确50万元以上的采购要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办的批准。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其中,长春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活动。

  另外,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并且在国家、省、市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作者:吕清    文章来源: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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