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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政府采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发布日期:2006-12-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4

     作为一名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由于操作的采购项目中“汽车采购”有一定的数量,免不了会遇到一些问题,也潜心思考找了一些不太成熟的应对方法,希望与同行一起共同探讨。

汽车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可分为“采前、采中和采后”,共概括为“七化”:

采前问题

      预算填报模糊化

    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小轿车的购车总价通常由车价、购置税、出库费构成,如果要供应商提供上牌服务,则还需付出上牌服务费和上牌杂费。一般来说,预算单位在填报预算时,应该先确定自己的需求:如果单单购买车辆,预算中应包括车价、购置税和出库费;如果需提供上牌服务的,预算中还应包括车价、购置税、出库费、上牌服务费和上牌杂费共五项费用。可是,有的预算单位对此情况不了解,甚至有些经办人员是老司机的也不太清楚,造成填报预算时只报车价,当采购人员把采购车辆成交总价通知他们时,预算单位往往先抱怨:“车价怎么比我们了解到的高那么多?”,然后听了采购人员解释后再调整预算。这样,复杂了手续,也影响了采购效率。

    询价采购供应商选择面狭窄化

    零星数量的公务用车辆政府采购目前一般采用询价的采购方式,由于这种采购方式中“询价对象”即供应商的选择方法还没有具体的统一的操作细则可依,且区县一级的供应商信息库中汽车供应商的数量毕竟有限,所以尽管每次采购时都邀请库中尽可能多的供应商,但仍造成同一品牌车辆采购的询价对象经常是些老面孔,几个询价项目的结果也往往是大同小异。不过,随着今年九月区县部分小轿车采购参加市采购中心统一集中竞价后,由于信息发布面更广,选择面更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问题。

采中问题

    预算单位采购定牌化

    汽车是一个敏感商品和特殊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变成了一种身份和级别的象征。新车、好车一旦面市,一些部门总希望先“试用”一下。尽管定品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但这种做法在汽车采购中却时有出现。供应商似乎也嗅出了其中的味道,新款频出外加打价格战,把汽车市场搞得沸沸扬扬,也把采购人弄得云里雾里。

      市场信息滞后化

    汽车是一种价格弹性较大的商品,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需求变化引发价格变动较快。在现存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人员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取调价信息。今年六月初,笔者在工作中受区内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委托,采用询价的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大众桑塔纳3000豪华型自排和帕萨特2.0手排小轿车共四辆。原定供应商报价截止期为6月中旬,获悉上海大众汽车于六月中旬下调了小轿车的市场零售价,“用原价买降价车”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就要发生了。好在采购中心通过报刊媒体了解了情况,及时延长报价截止期至六月下旬,供应商纷纷调整报价参与竞争,风险规避了,采购人近两万元的采购资金节约了。但如果采购中心的操作人员没有看到媒体信息,没有及时调整报价截止期,一旦合同签定,两万采购资金白白流失。所以,政府采购建立一条市场信息获取和流动渠道非常必要。

      小部分采购随意化

    内装饰是汽车采购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往往是比较“自由”的一部分。为什么这样说呢?在常规的业务操作中,询价的价格中并不包括内装饰的价格,内装饰通常在采购后,交由预算单位自行选择供应商。因为内装饰的要求比较复杂和多变,如顶蓬内饰、车门内饰、地毯、各式隔音、隔热垫、防滑垫、遮阳板、边窗遮阳网、方向盘套、车排套、香座等,预算单位很难在采购前摸准这些小零碎的价格,且这些饰品的添加也比较随意,较难在填写配置要求时就说得清楚。这样操作,对于对内装饰较熟悉的预算单位来说没有什么,但对于那些不太熟悉内装饰市场行情的预算单位为难了,有时免不了在质量或价格上被某些精明的供应商钻空子。

采后问题

      供货合同多样化

一般汽车政府采购还没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各汽车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合同格式多样、简繁不一。有些合同中缺乏必要的合同条款,有些甚至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维护制造商权利、损害预算单位利益的霸王条款。从保护政府采购买方利益和便于合同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汽车采购格式合同有其必要性。

      购后情况失控化

在汽车采购全套流程中,除了车辆供应,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也是较重要的环节。这些环节通常能反映一个汽车供应商的综合素质。但目前,汽车政府采购还没有对这些要素进行监控。当然,政府采购机构不是直接的汽车使用者,但政府采购操作人员可以通过预算单位的采购后“回访制度”了解以上情况,从而筛选出综合素质优秀的汽车经销商,以净化采购市场。


 
针对以上在操作汽车政府采购业务中遇到的“七化”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应对办法和措施:

▲发放宣传材料

    向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经办人员发放宣传材料,介绍汽车政府采购的价格构成,以此解决“预算填报模糊化”的问题,从而有效避免预算单位因车价构成情况不明而造成的“需求表二填”现象。

▲使用竞价平台

    普通的、需求不紧迫的车辆、尽可能利用市采购中心的竞价平台。由于扩大了选择面,公开网上竞价竞争更充分,供应商选择面不广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采用协议采购(供货)

    汽车正在成为大众化、价格相对透明的产品,在使用“定品牌型号,用价格决定成交结果”的采购方式在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同时,也似乎缺乏科学性。从提高采购效率和节约采购成本的角度出发,建议对汽车政府采购采购采用协议采购(cooperation contract purchase),用“价格调节协议条款”(price adjustment contract term)和“采购效果协议条款”(performed based contracting term)把价格变动和车辆内装饰的增改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转嫁到供应商身上,使采购程序简化。由于协议采购事先进行资格招标,只有性价比相对较高的车型和服务较好的供应商才能入围,预算单位在此范围内选择品牌型号就显得更为“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协议采购也能解决一些环卫、公安等特种车辆的采购问题。

▲开辟专门信息渠道

    从经济学来讲,资源共享肯定比单个获取经济和有效得多。汽车政府采购市场信息也是一样。如果由每个区县的采购中心单独从汽车制造商、供应商和媒体获取信息,不仅操作困难,而且效率不高。如能由市采购中心开辟专门信息渠道,第一时间从各汽车制造商那里得到车辆价格、车型等变化和更新的可靠信息,再通过专用传播渠道向各采购中心发布,那么各区县采购中心就再也不用担心信息滞后的问题了。

▲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定型化契约。几个不同的称谓实际上是从不同的方面揭示了格式合同的特点。一份合同,其内容可能全部用格式条款规定,也可能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称之为格式合同,否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在拟订时应遵循“公平、合法合理、不寻常条款不订入”的原则。格式合同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完备性和反复使用性等特点。小汽车是一种配置相对简单的大众商品,政府采购如采用格式合同或在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有利于对预算单位合法利益的保护和规范管理。 

▲建立购后回访制度

  日前,汽车市场的竞争可谓到了白热化的程度。由于车价几近透明,以服务吸引更多客户的理念被广大汽车代理商推崇并实施,4S店如雨后春笋不断地“涌现”出来。何为4S?4S的概念为车辆供应、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汽车消费者日益重视汽车的售后服务,一个集4S为一体的汽车代销商显然比只卖车的代销商有更大的竞争力和吸引力。“用服务创品牌” 已成为众多销售商的共识。政府采购中心同样是一个用服务创效益的单位,“我们没有产品,服务就是我们的产品”。目前,采购中心的“采前、采中”服务体系已经成功运作,但“采后”服务却是个“软肋”。如能建立形同4S的 “购后回访追踪体系”,对汽车政府采购而言,就可谓锦上添花了。

      汽车政府采购看似简单,但其中也不乏值得探讨的问题。以上问题只是现阶段存在的,解决办法的提出也是有局限性的。随着2005年汽车市场的对外开放、能源危机引发的汽车新动能革命和适应排放量要求的绿色汽车投放市场,汽车政府采购还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政府采购人员惟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与时俱进,适应新要求,迎接新挑战!

来源:国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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