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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专家违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发布日期:2012-08-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26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该办法第四十八条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我国政府采购将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相互分离,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评审专家更加超脱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但与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评审专家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少数评审专家被采购代理机构抽到后,听说评标地点远就称有事不能参与;有的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随意接电话;个别评审专家在具体评审时置招标文件于不顾,想怎么评就怎么评;等等。
  在工作中,很多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时常对极少数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表示不满。一位从业人员曾如是对笔者说:"专家库既不是我们建的,也不是我们在管理,所以没办法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处罚,导致他们在评标现场有些为所欲为。"
  在笔者看来,采购代理机构大可不必为此伤脑筋。自己对评审专家没有管理权限,那就将其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给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由后者作出相应的处罚,这样就能对评审专家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笔者曾听一位从业人员讲过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在某计算机项目的采购过程中,评标专家都给联想品牌的投标人打了90分以上,而对于其他品牌,专家的打分却都在40~50分之间。在评标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当即提醒说,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细则,投标人的得分差距如此之大的可能性非常小,建议各位专家结合招标文件的评审细则,再复核一遍。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评标委员会的7位专家都无动于衷。无奈,该负责人便提出新的要求,请专家们将联想品牌和其他品牌得分差距为何如此之大的原因写下来,并告诉专家会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审查复核。听到这里,有专家立即举手问道:"现在还能改分数吗?"
  这位从业人员告诉笔者,现在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在对违法违规的评审专家进行查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太多对违规评审专家的制裁措施,但大多数专家比较在乎名誉和面子,他们也会担心被财政部门处罚。笔者建议,在评审现场,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发现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评审时,应及时进行提醒,并告知其所有的行为都将被记录或被录像,然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处理。这样做对督促评审专家依法合理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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