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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厅3级6面考核“评标专家”
发布日期:2006-12-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都由评审专家推荐。为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湖南省财政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立起整套防惩并举的长效机制。

严格聘任制度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专家征集时,严格控制好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与实际工作经验等关键要素。对拟聘专家认真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评审专家,严格实行资格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颁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规定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时应当出示《聘书》。对已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聘期暂定五年,到期后进行验证复审。符合条件需要继续聘用的,办理续聘手续。复审不合格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时将其从专家库中除名。

建立培训制度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法律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规定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培训的,财政部门可以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收回聘书。

完善反馈制度

  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评审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填写通知印发的信息反馈表,随项目备案材料一起报财政部门审查。

  同时,引导专家自觉学习政府采购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评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要求评审专家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根据自身学识、能力,接受熟知领域范围内的咨询评审工作。

坚持考核制度

  对评审专家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参加政府采购培训,是否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等六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胜任”和“不胜任”,对“不胜任”的专家予以除名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湘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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