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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部门集采管理有新规
发布日期:2012-07-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79
  本报讯 记者吴敏 通讯员罗榆兴报道 今后,对于不符合部门集中采购申报条件的项目将一概不予审批。这是四川省巴中市在日前出台的《巴中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作出的新规定。 
  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对2009年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办法》通过明确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组织范围、组织程序、监督监察等,强化对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 
  对于《办法》在内容上的变化,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首先是更加严格审批,对于不符合部门集中采购申报条件的项目一概不予审批。其次是加强了对工程类项目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鼓励各部门对工程类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最后是明确了每一种采购方式的具体采购程序,并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做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据了解,《办法》明确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市级有关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在采购项目实施前,按照采购事项申报程序,经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同意由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办法》提出对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要严格控制,符合条件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项目;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必须由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工程类项目原则上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鼓励各部门对工程类项目进行招标投标。 
  《办法》对部门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等5种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程序进行细化,并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部门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对于随意改变采购方式的,一经查出,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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