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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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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采购不可“化整为零”
发布日期:2012-07-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76
  问:我是某中央预算单位采购经办人。最近我单位因工作需要采购一台进口设备,该设备所在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为60万元,其中,进口这台设备的采购预算为20万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相关规定,这台进品设备既不属于集采目录内的项目,也没有达到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50万元。请问我单位采购这台进口设备是否要执行《政府采购法》?是否要向财政部进行进口产品申报工作?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答:同样的困惑在中央预算单位中确实存在,我们常常也会遇到类似咨询。首先,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是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其中规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适用范围,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这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因此,凡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且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条件的都必须向财政部门进行进口产品采购申报工作,经审核通过才能实施采购活动。 
  其次,上述问题涉及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个限定条件,是否在集中采购目录内显而易见,容易判断。而采购人在实际进行采购活动时,之所以会有是否要执行《政府采购法》或是否要报财政部进行进口产品采购申请的疑惑,主要在于采购人在采购产品金额是否属于采购限额以上的判断出现了误区:将单台或单次采购的进口设备金额误当成整个项目的政府采购金额,因此,才会进入设备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也没有达到采购限额以上的认识误区。就像这家中央单位所提到的那样,项目整体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为60万元,而在这60万元的项目中需要采购1台20万元的进口设备,采购人将仅仅作为整个项目中的一部分的1台设备购置金额理解成没有达到采购限额以上,显然是不正确的,这和公开招标项目不可以化整为零、拆分项目是同一个道理。 
  其实,只要理解了采购限额标准的判断依据是财政部批复到中央单位的某个预算项目总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而不是该项目中某台或部分进口设备的采购金额,上面的疑惑就很容易解开了。(冯艺)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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