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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看政府采购试点推进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发布日期:2012-07-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63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原财政部副部长 楼继伟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庆祝《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看到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感触颇深。应该讲,政府采购事业的推进是许多人不懈努力、艰辛探索,逐渐积累经验、发展队伍,形成社会舆论氛围的结果。 
  我1998年到财政部工作,那时政府采购试点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当时大家已经充分地认识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改革的一部分。同时,我们还面临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即要在对国内市场适度保护的基础之上对国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当时,政府采购工作在全面推开的过程中,面临着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在立法时是否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问题。从当时各地的实践来看,有的地方是将工程包括在政府采购之内的,有的地方却未包括。但是从法理上、从预算上、从政府制度的统一性上来看,应该将工程包括在内。因此,财政部向全国人大陈述了这个观点,全国人大非常支持。尽管有不同部门的意见,主张工程不进入政府采购,但《招标投标法》只是程序法,无法代替实体法。因此,当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斩钉截铁地表示,如果不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话,宁可不立《政府采购法》。 
  二是管理体制的问题。早期各地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的主体多为财政预算部门,当时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执行等方面基本上是由财政部门独揽。但我们认为财政部门应当是监督部门,而不介入具体操作。因为,地方的试点工作往往是先于财政部部署的,当时他们已经在财政厅、财政局之下建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好在他们后来认识到财政部门应当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很感谢地方财政同志的支持、理解。 
  三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关系问题。其实相当多的国家基本是以分散采购为主,事实上也确实不是越集中越好。例如有一些大宗的货物和服务可以集中采购,有些专业性的工程则很难实施集中采购。我们当时考虑到了这一点,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部门,要求他们内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或预算执行中心或部门采购中心。我认为,应立足实际、实事求是地思考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关系问题。 
  四是怎样界定本国产品的问题。我们知道GPA就是在适度保护本国市场、本国产品的基础之上,通过双边国家和对口国家对等开放双方市场。在这种背景下,应当怎样界定本国产品?当时我们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汇报时的思路是很清楚的:其一是应以法人为重,即企业法人必须是中国人;其二是必须达到一定的国内增值率。例如,一家中国法人企业在国外进口了零配件,在国内进行组装,就算本国产品吗?我们认为必须达到20%或30%、40%、50%的国内增值率才是本国产品。遗憾的是,关于本国产品在《政府采购法》上并未做出严格界定,留下了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定义如何具体操作实施的裁量范围。 
  此外,还有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问题。早期的政府采购更多地被当成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工具,经过逐步发展,政府采购作为政策手段的职能日渐清晰,之后才成为实现国家政策的一个抓手。 
  总体来看,《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对上述问题都作出了基本回答,使政府采购执行有了依据,令人非常高兴。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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