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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防范行政复议风险
发布日期:2012-07-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51
  2012年上半年,辽宁省财政厅受理两件行政复议申请案件。从层级上看,均是对市级财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从领域分布情况看,均属于政府采购领域中的案件;从审理情况看,两件复议案件中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一件,另一件正在办理;从成因上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能否中标,直接关系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因此,参与政府采购企业非常注意研究政府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当自身利益受到不利影响时,采取委托律师提出行政复议方式维护自身利益;从存在的问题上看,基层财政部门认为“企业不敢告财政机关”的观念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有的文书文字上有明显错误,如受理投诉日期写错等,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缺少《送达回证》,造成送达文书的时间难以确定。此外,处理决定缺少事实和理由方面的陈述,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从应对策略上看,一方面,基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内部工作流程,涉及行政复议的法律文书应当由财政法制部门审核把关,以切实提高文书质量,降低“败诉”风险,另一方面,上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基层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法律规定,保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以使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得到复议机关的维持;从结案特点上看,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后,被申请人改变以往坐等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而是从构建和谐辽宁全局高度出发,主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寻求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由于被申请人采取积极解决行政争议姿态,申请人也采取予以配合态度,从而淡化了行政复议中的“火药味”,也使得行政争议及时解决,效果比较明显。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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