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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平等竞争 政府采购不宜指定品牌
发布日期:2006-12-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4

      今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用财政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时须优先选择“绿色产品”。不按规定采购的单位,财政部门有可能拒付采购资金。11月16日,财政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发文,公布了我国第一份政府采购“绿色清单”,政府用车只能选择九大被环保认证的品牌。

  首份政府采购绿色清单通过网络公布后,许多网民质疑公务用车采购清单中自主品牌稀缺。网民的这一质疑并非没有道理,因为相对国外一些汽车品牌来说,我国自主汽车品牌处于弱势,起步较晚的民族汽车工业确有得到扶持的必要。尽管对于自主汽车品牌的扶助不应以损伤外国品牌的同等竞争机会为代价,但是政府公务采购作为一种消费行为,偏重于采购国产品牌并不对市场经济规则构成损害。作为个体的公民自然可以自主决定选购各种品牌的汽车,但是作为政府完全可以以侧重选购自主品牌的方式为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从更为严格的意义上说,像这样对政府采购物品指定品牌并不妥当。因为这样做显然意味着未被列入清单的品牌将要失去同等的竞争机会。尽管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物品作出环保方面的要求无可厚非,但是获得环保标志产品认证的汽车、彩电等并非仅有上榜的几个品牌,因而指定政府采购品牌有违市场经济机会均等、同等竞争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环保条件的品牌较多,同时又未设置其他硬性要求,而且有关方面未对相关品牌入选的原因作出解释与说明情形下,政府采购物品清单的出台,也容易给人以部分品牌所以上榜或许与其进行了游说与公关有关的猜测。这样的疑虑如果不能最终打消,无疑会让其他品牌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且这种疑虑的难以释然,还可能诱发未列入清单的品牌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上榜的行为,而这将会对良好商业生态与社会风气及公务人员的清廉造成损害。

  尽管政府制定公务采购清单只是一种购买行为,但是由于公务采购的数量巨大,而且其广泛使用某种品牌能够一定程度地发挥广告效应,并进而客观上对社会购买行为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因而实际能够对市场商品销售格局产生微妙的影响。作为以维护公平竞争为己任的政府,不但不应直接介入市场与品牌竞争,而且应当具有将自身可能对市场格局变化产生影响的言行减至最少的意识,这同样是市场经济对于政府的要求。

  所以,更为明智的做法应该是在设定必要环保条件前提下,政府采购向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品牌敞开大门,给其以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然后再经过产品质量、性能、价格与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比较,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所要选购的品牌,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有关方面在不公开运作情形下直接指定品牌。如此不但社会疑虑可望打消,政府公信力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而且政府对于维护市场经济原则的又一次身体力行,对于进一步在我国确立公平、公正、公开理念都会有所促进。
 
来源:新华网  作者: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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