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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中介机构应保质控量
发布日期:2012-06-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84
  不久前,某省公布了对全省100多家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结果。从考核结果看,近两年来该省只有10多家社会中介机构的实际采购金额超过亿元,近90%的社会代理机构的年成交额均在亿元以下,接受委托项目少于10个的中介机构比较普遍,少数几家代理机构甚至两年都没有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一些中介代理机构处在未开业或半开业状态。
  
  当地财政部门在考核过程中还发现,有的代理机构开拓代理业务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而是依靠与采购单位的关系;中介机构在组织实施项目采购的过程中,对采购单位施加的不正当影响缺乏抵制力……
  
  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是,财政部门在认定社会中介机构时要保证质量和控制数量,并在平时对其加强监管和引导。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上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问题不只在个别省份存在,不少省份都有类似问题。一些地方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少,但真正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却不多。据了解,相对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而言,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金额较小,而且品目众多、技术复杂,许多中介机构虽然取得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却没有兴趣投入力量进行市场开拓,政府采购只是他们的附带业务。这种现状决定了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水平不高,甚至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都不甚了解。
  
  另一方面,一些社会代理机构虽然对政府采购业务很感兴趣,但他们却为了拓展市场而不择手段。为了不得罪采购人,少数社会代理机构对采购人代表提出的要求不管合理与否一概满足;一些社会代理机构为了拿到更多的中标服务费,拒绝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导致采购项目成交价过高。这些都是影响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因素。
  
  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就是说,中介机构在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应该也只能发挥一些辅助作用,将其视为主力则有违制度设计初衷。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门在认定中介机构时注意保证质量和控制数量十分必要,否则太多的社会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会导致各种恶性竞争行为,影响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财政部门还应对社会代理机构加强监管,措施之一是推行淘汰制,对考核不合格或者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中介机构,直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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