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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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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念不可随意解读
发布日期:2012-06-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47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工程”有两个释义:一是指土木建筑或其他生产、制造部门用比较大而复杂的设备来进行的工作,如土木工程、机械工程、化学工程、采矿工程、水利工程等;二是泛指某项需要投入巨大人力和物力的工作,如菜篮子工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工程”也并不单指建设工程;在政府采购领域也一样。然而,在采购实践中,却有不少从业人员把一些完全与建设工程无关的“工程”也冠以工程之名。如不少采购单位就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称作“信息化系统工程”,将信息化系统项目的招标也当作《政府采购法》里的“工程”。甚至错误地认为,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
  
  不久前,南方某省就有采购人代表将单位所需的办公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委托给没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操作。当他和当地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聊起这件事时,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友情提醒他,这是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不能委托给没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操作,这位采购人代表却回应说:“你别蒙我了,这明明是工程项目,你肯定是想让我们把项目交给你们来操作……”
  
  由于还有部分采购人代表对“政府采购工程”存在误读,因此,笔者提醒,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中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这里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综上,广大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切不可随意扩大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将不是政府采购工程的项目也称作“工程”采购,进而适用错了法律法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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