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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中代位诉讼:双赢多赢与共赢(下)
发布日期:2006-12-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6

相关主题一  《防制不实请求法》的规范对象
 
  可提起代位诉讼的情况

  美国联邦《防制不实请求法》规定了以下7种情况可以提起代位诉讼:

  (1)知情地向美国政府官员或职员提出或促使提出不实或伪造的请求,以获得政府给付或许可。(2)知情地制作、使用或导致制作或使用不实记录或陈述,以使不实或伪造的请求获得政府给付或许可。(3)共谋欺诈政府,以使不实或伪造的请求获得政府批准或给付。(4)持有、监管或控制供政府使用或将供政府使用的财产或资金的人,意图欺诈政府或有意隐匿财产,而交付或致使交付少于其所收受的签证或收据上所显示数量的财产。(5)获得授权制作或交付证明供政府使用或将供政府使用的财产收据文件者,意欲欺诈政府,而在未完全认知收据上所载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制作或交付该收据。(6)知情地向未经合法授权出卖或质押公共财产的政府官员、职员或美国军队人员,购买或收受公共财产以作为义务或债务的质押。(7)知情地制作、使用,或促使制作或使用不实的记载或陈述,以隐匿、逃避或减少应将财产或金钱给付或移交政府的义务。

  不实请求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人或个人向政府做出不实请求 构成不实请求的不法行为人包括任何向政府或共谋向政府为不实陈述或请求的法人或者个人。所有与联邦政府预算支付的合同与计划有关的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补助计划的受补助人、保健计划的供应商、合作与委托计划的承做人、政府财产的监管人以及政府职员等,只要有不实请求的行为,都可能成为公益代位诉讼的对象。

  请求目的是为得到政府的给付或减少对政府的给付义务 任何联邦政府的政府采购合同或计划,无论该不实陈述或请求是直接或是经过第三者间接提交给政府,只要最终是为了得到政府的给付或减少对政府的给付义务,都属于《防制不实请求法》的调整范围。构成该行为不要求必须对国库造成实际的损失,凡是对政府有不实请求或陈述的情况存在,即符合该法的归责要件,在国库未受损失情况下,行为人至少也应承担民事罚金的责任。

  行为人应知情 《防制不实请求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应对不实请求行为有知情(knowingly)或认知(knowing)才可以归责。“知情”包括对不实请求行为的基础资料真假有实际的认识,或者草率地不顾或有意疏忽资料的真实性,但无须证明有特定的意图。

  从美国联邦司法实务来看,不实请求行为包括以不实资料参加竞标、提供不实的进度报告、交付不符合合同规格或要求的物品或服务或对之做不实的描述、不实签证、付款请求、发票或账单等。该法明确排除依据税收法所为的请求、记载或陈述的适用。因此不实的缴税申报书、逃漏税及不实的退税请求等情形,均不适用该法的公益代位诉讼条款。违反政府机关内部管理或行政程序、管制法规,但不涉及联邦政府经费支出的行为,也不适用该法。

相关主题二  公益代位诉讼的诉讼程序
 
  美国联邦《防制不实请求法》的公益代位诉讼程序,既不同于传统的私人间解决私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同于以政府为原告对不法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程序。
 
  诉讼管辖

  公益代位诉讼可以向被告(如被告有多名,可以是任何一名可以认定的)的住所或居所(包括营业所在地),或有违反联邦《防制不实请求法》所规范行为发生地的联邦地方法院提起。

  诉状送达

  告发人的诉状要以密封的方式提出,同时向司法部的检察总长及该地区法院检察官递交诉状的副本和告发人所持有的关于所有具体证据的书面揭发材料。告发人的身份及诉讼相关材料在政府完成调查前应对被告保密,非经法院命令,不得送达。
 
  政府有权调查和介入

  诉讼提起及相关书面资料送达后,诉讼资料将处于保密状态至少60天,在此期间政府将对告发人提出的控诉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介入。政府可以以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长。完成调查后,司法部可以选择介入诉讼、申请撤诉或在正式调查进行前试行和解。《防制不实请求法》所规范的不法行为极其广泛,通常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如果司法部门决定进行刑事调查,则民事诉讼将在刑事调查终结后再继续进行。如果政府决定介入告发人的诉讼,则由司法部负主要的诉讼责任,告发人仍然有权以当事人的地位继续参与诉讼。政府决定介入与否之后,诉状才可送达被告,告发人的身份此时才向被告公开。然后,诉讼依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如果政府拒绝介入,则告发人可以单独进行诉讼,但政府仍然可以在诉讼进行过程中重新考虑介入。

  诉讼终结的方式

  除了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外,《防制不实请求法》还赋予政府终结公益代位诉讼的权力。政府经法院许可,可以不顾告发人的反对,和解或者撤销公益代位诉讼。诉讼的撤销需要法院与检察总长书面表示同意,并附带理由。如果政府在已经决定诉讼之后提出撤诉,必须先告诉告发人,法院应提供机会给告发人对政府的撤诉申请举行听证,这样政府才可以不顾告发人,撤销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的和解有两种情况,即政府提议的和解与告发人提议的和解。在政府已经介入进行的诉讼中,如果政府想与被告进行和解,必须向法院申请并经听证,给告发人对政府所提议的诉讼和解条件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如果经过法院认定政府所提议的和解条件公平、适当且合理,则不论告发人反对与否,政府都可以与被告进行和解。本项听证,如果有正当理由,应以秘密方式进行。在告发人提议和解的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介入,告发人寻求与被告达成和解时应预先告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请求介入或者对和解表示异议。

相关主题三 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规定
 
  原告

  1986年修订通过的《防制不实请求法》,允许各种身份的个人与团体提起公益代位诉讼,包括供应商的雇员、已离职的雇员、有竞争关系的供应商、次承包商、公益团体、私人组织,甚至不排除州与地方及联邦政府职员的告发权利。但为了避免“寄生性诉讼”(parasitic suits)或滥诉情形的发生,该法对告发人的诉讼适格也做了严格的司法管辖限制。该法规定,法院对于任何根据已经公开揭露的信息提起的诉讼,无权审判。若提起诉讼的告发人是该信息的原始来源者,则不在此限。
 
  法律对公益代位诉讼中的原告即告发人的权益与嗣后的权益保障做了明确规定。告发人的权益包括政府受偿金的分配权利和获得律师费与诉讼费用的权利。公益代位诉讼的重要特点,在于告发人享有法定的政府受偿金分配权利。而对受偿利益的分配比例,由以下3种因素决定:第一,如果政府介入诉讼并胜诉,并且告发人没有任何不法行为,则视其对诉讼案件的贡献程度,告发人可获得15%~25%的受偿金分配。第二,如果政府拒绝介入,而告发人成功起诉案件,则告发人可获得25%~35%的受偿金分配。第三,如果法院发现告发人涉及到不法行为,则法院可以根据告发人的涉及程度,酌情减少告发人的分配比例。如果发现告发人犯有为该诉讼标的的不法行为而被定罪,法院应驳回告发人的起诉,并否认任何的受偿金分配权利。

  另外,告发人有权获得律师费与诉讼费用。不论政府是否介入诉讼,获得胜诉的告发人,可获得法院判给的合理的律师费与诉讼费用。但如果政府未介入,而由告发人进行诉讼,如果被告胜诉,并且法院认定告发人提起诉讼明显毫无意义、明显是制造困扰或主要是为达到侵扰目的而提起的,则法院可以判决给予被告合理的律师费与诉讼费用。此项被告获得的费用,全部由告发人负担,政府不对告发人提起诉讼所发生的任何费用负责。

  为保护告发人,《防制不实请求法》规定了防报复条款(retaliation provision)。任何受雇人如果因为提起或将提起公益代位诉讼(包括为促进或协助案件调查、起诉及作证等)而遭解职、降职、停职、威胁、侵扰或受到其雇主在雇佣条款与条件上任何的歧视,有权获得所有必要的救济,以补偿该受雇人所受损害。本条款的保护对象还包括告发人及其亲戚、朋友、同事及其他协助告发人或政府进行诉讼的人,比如证人及潜在证人。所谓必要的救济包括恢复该受雇人没有受歧视待遇时应享有的同样的工龄地位、返还工资的两倍、返还工资的利息以及因为受到歧视而蒙受的特别损失,包括诉讼费用与合理的律师费。受损害的受雇人可以直接在适当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救济。另外,该条规定并不会先占、取代或损及其他任何根据法定或习惯法规定所能获得的救济,并且,政府对人民依该条所获得的任何损害赔偿,不得主张其权利。

  被告

  依据《防制不实请求法》的规定,不法供应商对其不实请求行为将面临政府实际损害3倍的赔偿金,以及每一不实请求行为5500~11000美元的民事罚金责任。但如果经法院认定,不法行为人从初次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美国联邦负责调查不实请求行为的官员提供其所知道的所有违法信息,全力配合政府调查,并且在该行为人向政府提供违法行为信息时,还没有任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起诉、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情况,并且对于该违法行为是否已成为调查对象不知情的,法院可以酌情减少行为人必须负担的责任,但仍至少要给付政府因该行为实际所受损害额的两倍赔偿,还有政府为取得该笔罚金或损害赔偿所产生的费用。
 
  政府

  《防制不实请求法》要求行为人赔偿政府损失的3倍,这在对供应商不实请求行为的威慑效果上具有特殊的意义。民事罚金与3倍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救济,其目的在于补偿政府所受到的损失。只要其总数与政府实际损失相比仍处于一个合理的比率范围内,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就不存在过重处罚的问题。政府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有4种方式。

  实际支出原则 对政府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为政府如果知道该不实请求的真相,即不会支出的数额。

  交易利益或市场价值原则 按照此原则,政府实际所受的损害,等于政府所接受标的物的市场价值与依照约定品质或规格交付的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差额。通过这种方式计算,政府还可以请求赔偿因为供应商的不实请求所支出的费用、迟延及不便利所造成的损失。

  欠缺市场价值标准时的损害赔偿 在许多政府采购案件中,合同标的物可能纯粹为政府机关的需要量身定做,没有相应的市场价值标准可供比较,尤其在国防系统的采购案中更是如此。如果遇到这类情况,供应商交付给政府不符合需要的标的物,或提供不实的检验、测试或证明文件,政府解决的办法,可能要求替换标的物,或移除、重新安装、检验、测试等,损害赔偿额就据此计算。

  间接损害赔偿 这一原则针对如果没有不实请求行为发生,政府就不会有损失的情况而言。《防制不实请求法》没有明文规定政府是否可以请求间接损害赔偿,但联邦司法实务多数认为,政府可以请求间接损害赔偿。但间接损害的证明比较困难,因此,政府的损害赔偿额,应该尽可能以因为该不实请求行为而当然并且大致所发生的损害为衡量标准。

  另外,《防制不实请求法》对告发人提起公益代位诉讼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限制。该法规定,必须在以下期间后到者届满之前提出:一是自发生违反《防制不实请求法》所规范的行为之日起6年;二是自政府知道或已知道该违反防制不实请求法所规范的行为之日起3年。但自违法行为发生时起超过10年的,任何人不得对该行为提起诉讼。防报复条款的请求权也受6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从告发人向法院提起该代位诉讼之后满6年,就丧失了防报复条款所保障的请求权。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何红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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