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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评标要依法制止违规行为
发布日期:2012-06-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83
  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下,中标(成交)供应商一般由评审专家推荐,因此有人称政府采购为"专家采购"。在这种情况下,当评审环节出现问题,供应商提出质疑甚至投诉时,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就会备感委屈:"评审是专家的事,我们又不能要求专家怎么做,否则就有干预评标之嫌。为什么专家在评审环节出了问题,质疑投诉的对象却是我们呢?"
  笔者在此想提醒,在评审环节,如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发现评审有问题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那才是"不合法"。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不合法行为的发生"不属于"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该办法第七十九条也明确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条规定中所说的"干预"都有"非法"二字作定语。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采取合理措施,阻止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做法,显然不能算"非法"。
  相反,根据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为评标工作的组织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依法进行。因此,对于"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显然不能置之不理。
  然而让人遗憾的是,个别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排除自身"干预"评标的嫌疑,对评标现场的一些不合规行为置若罔闻,如此组织采购活动,其结果可想而知。
  不久前,某地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地有几家代理机构对部分评审小组成员打分过高或过低、甚至突破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评分等问题显得无所谓,既不审查也不制止,更没有向业主单位或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个别单位的现场监管也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财政部门研究后决定对这些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这个例子再次说明,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一定要阻止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此举的性质属于依法"组织评标",而不是"非法干预评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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