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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寻租”不斩权钱交易难绝(上)
发布日期:2006-12-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4

       政府采购制度理论上要求从事及管理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没有营利动机,显然不可能!
 
  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具体包括设租与寻租,两者实际是同一过程的两方面。寻租过程,是“权钱”交易的过程,设租是从“权”到“钱”,寻租则是从“钱”到“权”。

  政府的采购行为从管理到采购执行、付款、验收使用整个过程,涉及了多方面的利益,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以期通过权利的分离,构成相互制衡的机制。虽然从理论上看杜绝了寻租行为的产生,但实际执行时,可能由于管理水平的落后或某些人为原因造成与制度设计初衷存在差距,从而产生了寻租行为。纠其原因,主要在于:

委托代理是根源

  激励不相容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一般是以公有产权代理人的身份行使职权的,权力范围相对广泛但却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这些职权带来的巨大租金来源,对承包商和供货商具有极大的诱惑力。由于政府官员是公共资产的代理人而非所有者,他们对资产不能享有法律上的剩余所有权,于是创设租金就成为他们获取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这种情形在政府采购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及包括我国在内的转型时期的国家里普遍存在。

  政府官员也是理性人,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使得他们不可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行动。委托人和代理人因为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必然会导致两者之间激励不相容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在政府采购中,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代理人和委托人的信息存在不对称。代理人一般是政府采购方案的提出者,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委托人要获得相应的信息,必须付出更高的成本。

  因此,委托人的决策往往受制于代理人,这就为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委托目标提供了可能。

  契约不完备 签订契约是规范双方行为的一种方式,但因为契约不可能包括所有未来的情况和不可知因素引起的事件,也就不可能规定各种情况下的双方责任。对政府采购而言,这种不完备契约包括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各项法规(法规不可能十分精细),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留给采购官员充分的自由处置权。这种不完备契约的存在也为代理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提供了条件。

利益驱使是动因

  寻租过程是一种利益交换过程。政府采购人员不正当地运用采购物品的权力设租,是为了谋求个人利益;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人员寻租,同样也是为了获得利益。利益最大化原则刺激了社会物欲望的增长,如果没有崇高的理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约束,当政府采购人员个人财富的需求与企业谋取利益的动机相结合时,就构成了寻租的内在必然性。利益驱动是寻租行为产生的最终经济动因。

监管不力存漏洞

  制度由人执行,尽管不少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极其严密,但仍存在腐败和不公平的现象,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在所难免。政府采购制度理论上要求从事及管理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没有营利动机,显然不可能。但要防止腐败和不公平,降低政府采购的风险仍必须构建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潘玉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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