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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规范政府采购节资7.72亿
发布日期:2012-06-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21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通过建立完善“四项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政府采购中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自2009年3月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以来,该市累计完成政府采购项目1041宗,交易金额108.2亿元,节约资金7.72亿元,节约率为7.13%。 
    “四项机制”主要指“管采分离”管理机制、“阳光采购”运行机制、“限额分级”审批机制、“三足鼎立”监管机制。该市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评标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改变了以前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为实现“阳光”采购,该市制定《乌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乌海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程》等制度规定。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开发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信息化平台,投入使用评审专家自动语音抽取系统、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基本实现政府采购所有程序流转网络化、自动化,交易活动所有环节网上操作、全程留痕。 
    该市明确划分各级政府采购机构职责,规定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市财政局批准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30万元以下的,纳入协议供货采购范围。区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批准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100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局批准进入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同时,建立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财政部门主要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采购方式的审核、资金使用的管理,对采购项目开标现场、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监察部门将政府采购纳入各单位年度廉政目标考核范围,利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现场监督,对采购过程中的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在线监控并同步录音录像;审计部门对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王显 秦钰)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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