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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货优先”是国际惯例
发布日期:2012-06-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55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5月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要求中央单位继续带头实施采购本国产品的政策。

  有观点认为,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是大势所趋,采购国货的要求在某些方面与GPA相悖,“国货优先”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不太容易实现。

  笔者认为这种担心纯属多余,因为GPA的例外情况为我国适用“国货优先”提供了制度依据。

  首先,我国可以出于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公共健康、推动经济落后地区发展的考虑,界定一些领域不受GPA非歧视性原则限制;其次,在允许国外产品进入某领域政府采购市场时,应对国内产品的采购比例予以适当限制,通过政策倾斜实现“国货优先”。

  事实上,政府采购“国货优先”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和惯例。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至少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澳大利亚以国家安全、保护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波兰等国家则通过给予国内投标人价格优惠的办法,帮助国内产品在国际招投标中胜出。

  据报道,在美国、日本、西欧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比重都不高,美国为9%,日本为16%,西欧只有1%。为了扶持民族产业发展,美国早在1933年就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拟采购的项目即“最终产品”必须是在美国制造的。奥巴马总统2009年2月17日签署的7870亿美元经济刺激方案中,就包括政府采购应“购买美国货”条款。

  政府采购由于金额大且具有持续性,因而优先购买国货能为国内产品提供巨大而稳定的销售渠道,为国内企业发展发挥积极的扶持与促进作用。笔者以为,任何政府采购活动都应秉承优先购买国货的原则,因为政府承担着促进民族工业发展的重任,承担着扶持国内企业发展的职责,惟有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货,才能为民众购买国货发挥示范效应,在更大程度上促进民众对于国内产品的消费。

  同时,就产品质量来说,尽管我国在总体水平上与发达国家尚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部分项目与类别中,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在质量上相差并不大,更有一些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完全可以满足政府公务活动之需与节能减排的要求。

  在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产品适当的照顾,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促进本国企业发展的需要。业界应当破除思想上的障碍,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把政府采购“国货优先”政策落到实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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