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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采购目录值得推广
发布日期:2012-06-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78
  今年以来,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去年年底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各地纷纷出台了符合本地政府采购实际的具体执行细则。
  
  5月7日,《政府采购信息报》在1版头条报道了重庆市财政局推出的新举措--专门设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采购目录》,明确要求哪些项目必须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
  
  目录列出了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类共28大品目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其中,办公文具、花卉、苗木、标识标牌等货物类项目,房屋维修及装修工程、造林工程等工程类项目,会议、会务及会展、物业管理、安保、保洁、技能培训等服务类项目,可以在制作标书时直接写明只对小微企业招标。
  
  笔者认为,设置中小微企业采购目录是落实预留30%以上采购份额的具体办法之一,相比价格扣除、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鼓励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政府采购合同等措施,目录执行起来相对更容易一些,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核实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因此,笔者希望并呼吁这一措施能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
  
  当然,前提条件是监管部门应该在前期做足功课,搞好调研,保证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够满足采购人的正常需求,设置既符合本地实际,又切实可行的中小微企业采购目录,并像重庆一样,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目录内项目时只能面向中小微企业实施。
  
  设置中小微企业采购目录只是一方面,重要的还得看这项政策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应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介入,做好监管工作,保证中小微企业真正受益。
  
  具体来说,事前监管主要是抓采购计划,如果属于目录内项目,则在向代理机构下达计划时,明确要求该项目只能向中小微企业组织采购,否则不予支付资金;事中监管是在项目评审阶段,监管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应该核实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是否为中小微企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应严惩不贷;事后监管是在合同备案阶段,仔细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只有这样,设置中小微企业采购目录才有意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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